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进一步提高质监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杭州市、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市质监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信息内容分类
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本机关将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社会公众的信息进行公开。
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主动公开信息是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分为机构职能类、政策法规类、规划计划类、办事事项类、资金使用类、业务工作类、人事信息类、公共服务和其他应公开事项等九大类。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杭州市质监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质监、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涉及、秘密,影响、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依法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信息依法免予向社会公开。
依法免予公开的、信息具体包括:
(一)涉及、秘密和、安全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四)机关内部研究讨论、、处理或审议待定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六)其它不宜公开的信息。
但对前款第(二)项,经第三方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予以公开。
二、政务公开信息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包括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公开机构、公开日期等内容。
为方便查询及管理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局索引号按杭州市统一规定标准编排,采取“部门代码+年号+分类号+顺序号”的方法编制,中间用“-”号隔开。其中,第一部分的部门代码由3至6位组成,其中,市本级机关为英文大写字母加2位阿拉伯数字,市本级机关内设机构或所属单位的编码为市本级机关部门代码后加小写英文再加1-2位阿拉伯数字。年号由4位数字组成,即、信息产生的年份。分类号由1位数字表示,目前共分4类:机构职能类为“0”,政策法规类为“1”,规划计划类为“2”,行政审批类为“3”,资金类为“4”,业务类为"5",其它类为“9”,6-8为扩充类。顺序号为、信息公开的顺序,由4位数字表示,从、小数字(0000)开始编制。
三、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要通过下列方式主动公开、信息:
1、杭州质量网(网址为www.hzqts.gov.cn),“、•杭州”门户网站(www.hangzhou.gov.cn);
2、召开新闻发布会;
3、有关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辅助、公开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申请
可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的,也可在“、杭州”或本机关网站在线提交申请,具体网址为http://www.hangzhou.gov.cn或http://www.hzqts.gov.cn。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质监信息时,应当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提交书面申请。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的提示。
2、受理
本机关委托受理网上、信息公开申请和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的机构为12365投诉举报中心办公时间为:工作日的9:00—11:30,14:30 —17:30。联系电话:87152533,传真号码:87152532。通信地址:杭州市中河中路275号,邮政编码:310006,电子邮箱地址:zjj.jcd@hz.gov.cn。办公地址:杭州市中河中路275号
3、答复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批准后,可延长 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4、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依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指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四、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监察室,电话:87152552。
地址:杭州市中河中路275号,邮编:310006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条例》、《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