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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

时间:2017-06-21 09:42:36 315防伪 访问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办公厅有关文件,以下事项不予公开:
        (一)公开后危及、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依据:《、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涉及、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依据:《、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过程、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
        依据:
        1、《浙江省、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属于正在、、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浙江省、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可以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予以公开,……。”
         3、《、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信息。”
        (四)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信息。
        依据:
        1、《、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2、《浙江省、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申请、信息公开,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收集、分析、加工、信息的服务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五)信访事项
        依据:
        《浙江省、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以申请、信息公开的名义向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的法定途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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