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新版的《条例》对用户欠费、企业停暖均有明确规定,都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西部商报记者了解到,2016年各级、仍接到大量供热纠纷案件,西部商报记者对这些案件梳理发现,主要诉讼问题为温度不达标,但此类案件多数都以用户败诉居多,败诉的主要原因是没有证据支持。
离11月1日供暖还有一周时间,西部商报记者整理出几类供热纠纷案件供市民参考,如果市民在供热过程中遇到暖气不热、暖气漏水、暖气时间不达标等问题,请及时保留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1
暖气不热拒交费被告上法庭 用户承担一半
赵先生居住在兰州市城关区,由兰州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供热服务。由于赵先生拖欠兰州新能源有限公司2014年~2015年采暖费,被对方告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一审认为:赵先生与供热单位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供热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温度的暖气,赵先生也理应按时足额交纳采暖费。赵先生主张供热单位提供的供热温度不达标,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供热单位应当就其主张提供证据,但被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遂作出被告赵先生足额给付原告兰州新能源有限公司2014年~2015年采暖费2054.5元,驳回原告兰州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赵先生不服原审判决,认为他和供热单位虽然存在供用热力合同关系,但供热单位供热一直不达标,为此他多次向供热单位进行反映,向12345民情通也反映过,但供热单位从未实际予以解决,只是来电询问一下再无下文,他并非故意拖欠不交。在一审中供热单位并无证据证明其供热达标,因此原审判决由他给付供暖费不公平。赵先生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判,驳回供热单位的诉请。
兰州市中级人民、二审认为,供热单位主张供暖费只提交了单位的供热资质的相关证明材料,并未提供其向上诉人供暖达标的相关证据。依据《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供热单位应当对热用户室温进行测量。测量室温应当使用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测温仪器,采用符合规范的测温方式。供热单位应当每月抽查总供热面积1.5%~3%的用户室温,每户按60平方米计算,测量结果由热用户签字,作为测量室温的证据。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未提交其在上诉人所在辖区进行规定测温的相关证据,因此其主张供暖费证据不充分。但从客观上看,上诉人虽对室温不达标多次进行反映和投诉,但供热热能具有辐射、和传导、,上诉人亦享受了相当程度的供暖,其全额拒交亦显失公平。2016年7月,、对外公布该案审判结果,赵先生给付兰州新能源有限公司2014年~2015年采暖费2054.50元的50%即1027.25元。
案例2
暖气不热 邻居证言不被采纳
王女士家住安宁区,从2006年11月开始,由兰州市国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给王女士居住的小区供暖,但截至2014年~2015年度供暖期结束止,王女士都未向供暖单位交纳2012年~2013年度暖气费625元;2013年~2014年度暖气费617元;2014年~2015年度暖气费625元。为此,被供暖单位兰州市国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审庭审中,王女士辩称供暖单位主张的2012年~2013年度欠费625元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依法驳回供暖单位该项诉请。针对王女士的该项辩解意见,供暖单位当庭表示放弃该项诉请。庭审中,王女士申请证人苏某、郭某某、李某某出庭作证,证明供热单位供暖温度不达标,每日供暖时间不超过10个小时。供热单位当庭提出异议,认为证人均系该小区住户,与王女士系邻居关系,且三位证人均全额交纳了2014年度之前暖气费,故证人证言与证人实际交纳暖气费的行为相矛盾,证人证言效力不充分。针对供热单位的以上异议,王女士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遂作出王女士支付供热单位兰州市国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暖气费1242元(2013年~2014年度暖气费617元;2014年~2015年度暖气费625元)的判决结果。
宣判后,王女士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她认为,三位证人与她虽系邻居关系,但为案件事实的知情者,具有证人资格。其次,原审判决以三位证人已将2014年度之前的暖气费交清为由,认定证人证言虚假错误。三位证人当庭陈述,小区十几年来的供暖一直很差,家中温度不超过15度,但因小区大部分居民均为同厂职工,迫于熟人小区的压力才全额交纳了暖气费。
、二审中,供暖单位提供了锅炉交接班记录加以证明,该记录表明,供热站的锅炉出水温度及回水温度符合供热标准。王女士再未提供足以反驳供暖单位的证据,因此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3
拒交暖气费被告 不支持滞纳金
张某某家住永登县,由于拖欠供热单位2013年至2016年度暖气费9405元,虽经供热单位多次催交,但张某某一直推诿不交,被供暖单位永登县永盛物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张某某交纳拖欠暖气费9405元,以及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的滞纳金11709元。
、审理后认为,张某某和供暖单位永登县永盛物业有限公司虽然未签订书面的供热合同,但事实上原告履行了供热义务,张某某应向原告交纳热力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2013年至2016年度热力费940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11709元的诉讼请求,虽然根据《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当年供暖期满前未交清热力费的应当承担供暖期满次日起每日3%。的滞纳金,但张某某和供暖单位双方并未订立书面的供热合同,双方对逾期交纳热力费按该行政法规的规定收取滞纳金是否有约定,原告并未举证证明,故、不支持供热单位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11709元的诉讼请求。
温度不达标测温留证是关键
综合以上所有的供热案例,参与庭审的法官建议:作为采暖户,首先在享受供暖服务的同时自觉履行缴费义务。其次,还要加强证据意识,学会如何举证。用户如果发现室温不达标,应及时向供暖单位及当地供暖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并注意通过正当途径获取有效证据,千万不要采用消极拖欠供暖费的办法进行对抗。
按照新的管理办法要求,供暖单位定期进行测温,用户可要求复制保留测温记录;用户对温度是否达标有争议的,可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并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温测具有一定专业、,用户应避免以自行测温的方式收集证据,自己的测量结果与邻居的测量结果因为与供热单位存在利益,在法庭采信上,力度相对较弱。有些用户请公证机关对自行测温结果进行公证,需要注意的是,公证机关只能对测温过程及所得数据的真实、进行确认,而无法判断测温方法是否符合专业要求,、终也很难被、所采纳。
离11月1日供暖还有一周时间,西部商报记者整理出几类供热纠纷案件供市民参考,如果市民在供热过程中遇到暖气不热、暖气漏水、暖气时间不达标等问题,请及时保留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1
暖气不热拒交费被告上法庭 用户承担一半
赵先生居住在兰州市城关区,由兰州新能源有限公司提供供热服务。由于赵先生拖欠兰州新能源有限公司2014年~2015年采暖费,被对方告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一审认为:赵先生与供热单位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供热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温度的暖气,赵先生也理应按时足额交纳采暖费。赵先生主张供热单位提供的供热温度不达标,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供热单位应当就其主张提供证据,但被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遂作出被告赵先生足额给付原告兰州新能源有限公司2014年~2015年采暖费2054.5元,驳回原告兰州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赵先生不服原审判决,认为他和供热单位虽然存在供用热力合同关系,但供热单位供热一直不达标,为此他多次向供热单位进行反映,向12345民情通也反映过,但供热单位从未实际予以解决,只是来电询问一下再无下文,他并非故意拖欠不交。在一审中供热单位并无证据证明其供热达标,因此原审判决由他给付供暖费不公平。赵先生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判,驳回供热单位的诉请。
兰州市中级人民、二审认为,供热单位主张供暖费只提交了单位的供热资质的相关证明材料,并未提供其向上诉人供暖达标的相关证据。依据《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供热单位应当对热用户室温进行测量。测量室温应当使用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测温仪器,采用符合规范的测温方式。供热单位应当每月抽查总供热面积1.5%~3%的用户室温,每户按60平方米计算,测量结果由热用户签字,作为测量室温的证据。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未提交其在上诉人所在辖区进行规定测温的相关证据,因此其主张供暖费证据不充分。但从客观上看,上诉人虽对室温不达标多次进行反映和投诉,但供热热能具有辐射、和传导、,上诉人亦享受了相当程度的供暖,其全额拒交亦显失公平。2016年7月,、对外公布该案审判结果,赵先生给付兰州新能源有限公司2014年~2015年采暖费2054.50元的50%即1027.25元。
案例2
暖气不热 邻居证言不被采纳
王女士家住安宁区,从2006年11月开始,由兰州市国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给王女士居住的小区供暖,但截至2014年~2015年度供暖期结束止,王女士都未向供暖单位交纳2012年~2013年度暖气费625元;2013年~2014年度暖气费617元;2014年~2015年度暖气费625元。为此,被供暖单位兰州市国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审庭审中,王女士辩称供暖单位主张的2012年~2013年度欠费625元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依法驳回供暖单位该项诉请。针对王女士的该项辩解意见,供暖单位当庭表示放弃该项诉请。庭审中,王女士申请证人苏某、郭某某、李某某出庭作证,证明供热单位供暖温度不达标,每日供暖时间不超过10个小时。供热单位当庭提出异议,认为证人均系该小区住户,与王女士系邻居关系,且三位证人均全额交纳了2014年度之前暖气费,故证人证言与证人实际交纳暖气费的行为相矛盾,证人证言效力不充分。针对供热单位的以上异议,王女士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遂作出王女士支付供热单位兰州市国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暖气费1242元(2013年~2014年度暖气费617元;2014年~2015年度暖气费625元)的判决结果。
宣判后,王女士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她认为,三位证人与她虽系邻居关系,但为案件事实的知情者,具有证人资格。其次,原审判决以三位证人已将2014年度之前的暖气费交清为由,认定证人证言虚假错误。三位证人当庭陈述,小区十几年来的供暖一直很差,家中温度不超过15度,但因小区大部分居民均为同厂职工,迫于熟人小区的压力才全额交纳了暖气费。
、二审中,供暖单位提供了锅炉交接班记录加以证明,该记录表明,供热站的锅炉出水温度及回水温度符合供热标准。王女士再未提供足以反驳供暖单位的证据,因此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3
拒交暖气费被告 不支持滞纳金
张某某家住永登县,由于拖欠供热单位2013年至2016年度暖气费9405元,虽经供热单位多次催交,但张某某一直推诿不交,被供暖单位永登县永盛物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张某某交纳拖欠暖气费9405元,以及2014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的滞纳金11709元。
、审理后认为,张某某和供暖单位永登县永盛物业有限公司虽然未签订书面的供热合同,但事实上原告履行了供热义务,张某某应向原告交纳热力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2013年至2016年度热力费940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11709元的诉讼请求,虽然根据《兰州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当年供暖期满前未交清热力费的应当承担供暖期满次日起每日3%。的滞纳金,但张某某和供暖单位双方并未订立书面的供热合同,双方对逾期交纳热力费按该行政法规的规定收取滞纳金是否有约定,原告并未举证证明,故、不支持供热单位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11709元的诉讼请求。
温度不达标测温留证是关键
综合以上所有的供热案例,参与庭审的法官建议:作为采暖户,首先在享受供暖服务的同时自觉履行缴费义务。其次,还要加强证据意识,学会如何举证。用户如果发现室温不达标,应及时向供暖单位及当地供暖管理部门反映情况,并注意通过正当途径获取有效证据,千万不要采用消极拖欠供暖费的办法进行对抗。
按照新的管理办法要求,供暖单位定期进行测温,用户可要求复制保留测温记录;用户对温度是否达标有争议的,可不在测温记录上签字,并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温测具有一定专业、,用户应避免以自行测温的方式收集证据,自己的测量结果与邻居的测量结果因为与供热单位存在利益,在法庭采信上,力度相对较弱。有些用户请公证机关对自行测温结果进行公证,需要注意的是,公证机关只能对测温过程及所得数据的真实、进行确认,而无法判断测温方法是否符合专业要求,、终也很难被、所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