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也受消法保护 出现问题消费者可维权
时间:2016-10-24 11:43:17 315防伪 访问量:
近日,蔡女士在栖霞区某4S店购买了汽车,当时销售员赠送了行车记录仪并帮她安装在了新车上,不料刚使用没多久,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行车记录仪掉地摔坏。
于是,蔡女士找到4S店希望商家为她更换一台新的行车记录仪,商家以行车记录仪是赠品为由拒绝为蔡女士更换,在蔡女士的据理力争下,商家又以行车记录仪损坏是因为外力造成,而非产品质量问题反复推托,无奈之下蔡女士只得寻求栖霞区市场监管局的帮助。
栖霞区市场监管局调解人员在了解了情况后,立即与4S店取得了联系并联系双方见面调解,通过调解,、终商家同意为蔡女士更换一台新的行车记录仪,双方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调解人员表示,从《合同法》来解释,商家承诺购物送赠品实质上是一种要约行为,只要做出承诺,该合同即告成立,商家赠送物品就成为买卖合同中的一项条款,商家就有义务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赠送的商品,并为赠品的瑕疵承担完全责任。行车记录仪虽然是赠品,但并不是商家无偿赠送的,消费者在购买了汽车的前提下才享有获得赠品的权利,赠品也是商品,因此商家不仅应当按照约定给付赠品,同时要保证赠品的质量。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在“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表述中并没有排除包含赠品,消费者因购买商品获得赠品,消费者就与商家形成一种消费关系,如赠品有质量问题,商家应对其实行“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
如今,各商家的促销活动越来越多,促销的方式也越来越丰富,为了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栖霞区市场监管局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赠品促销一般不体现在、或购物票据上,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好保留商家促销宣传单据、赠品与所购买商品的包装,也可以采取拍照, 或者要求商家在、上写明赠品的名称、型号等方式予以取证,作为日后维权的依据。如果发现赠品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是“三无”产品或质量不合格等,可以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