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老罗干活受伤,建筑单位非但不管,还两次缺席庭审。即便如此,因援助律师帮农民工收集了足够的证据,法庭、终还是判决建筑单位败诉,向农民工支付16万余元的赔偿款。
2014年3月,年过五旬的农民工老罗受包工头王某雇用,在我省襄汾县一工地干活,约定每月工资4000元。同年9月8日下午1时许,老罗干活时,工地塔吊上的泵管突然掉落把他砸倒。经医生诊断,老罗有多处伤情,其中右足第二、三、四跖骨骨折。老罗受伤后,包工头王某支付了医疗费1.3万余元,但不再理会后续治疗及相关赔偿了。因急需后续治疗费用,老罗求助于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冯峥律师向他提供了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与包工头王某联系,但王某不愿说出其、单位,也不愿再赔偿。律师经走访、,找到了该工地的建筑单位。搜集好证据后,冯律师帮老罗向襄汾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请求确认老罗与该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庭审中,该公司未派人出庭应诉。因证据充分,仲裁委裁决确认老罗与该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随后,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临汾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罗某为工伤。临汾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老罗为8级伤残。
有了如上依据,援助律师帮老罗向襄汾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工伤赔偿。这次开庭,该建筑公司仍未出庭。但仲裁委经审理作出裁决书,该建筑公司支付老罗各项工伤赔偿款16万余元。在起诉期内,该建筑公司起诉至襄汾县、。近日,襄汾县、作出判决,该建筑公司向老罗支付各项工伤赔偿款16万余元。罗某再一次胜诉。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罗某及公司均未上诉。目前,援助律师已帮老罗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案件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