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翔、王萌答:读者朋友,你好,本案涉及网购商品途中丢失,消费者如何维权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本案中,你在网上订购商品时与卖家约定手机的交付地点为你所在的小区。在你没有签收卖家委托快递公司交付的手机之前,手机毁损、灭失的风险均由卖家承担。因此,你无须承担本案手机丢失的责任。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由于手机在运输途中丢失,卖家无法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交付手机的义务,导致本次、的目的不能实现。你可以通过与卖家协商,要求解除手机网购合同,并要求其退还、款。如果协商不成,你还可以向购物网站或者消费者、进行投诉解决。若投诉还不能解决,你可以起诉至人民、,行使合同解除权,要求卖家退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