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于先生向某婚纱公司预付了6980全额租金,为准新娘租了一套高档婚纱,双方约定9月3日婚礼前取婚纱。预定婚纱时,于先生告诉商家,准新娘已怀孕4个月,但商家并未就此提出任何提醒。
7月25日,于先生的未婚妻去医院做孕检时被医生告知,因为身体状况,不适合穿已经预租的婚纱。于先生只好和商家联系,申请退还婚纱租金。没想到商家以租赁单上的附属条款为由拒绝退款,于先生无奈之下投诉省消协。
省消协经过、核实,认为于先生投诉内容属实。双方争议的焦点在租赁单的附属条款上。商家认为消费者既然在单子上签了字,所有损失就该消费者承担。省消协相关工作人员指出:首先,该租赁单上的6条规定全部是消费者责任,没有经营者义务,诸如“不予保留”、“不予调换”、“不予退还”等字样,明显违背《消法》立法精神,也不符合《合同法》对格式条款合同的相关规定;其次,该条款公然违反《担保法》规定的合同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规定,属无效合同;第三,消费者事先已告知新娘怀孕的事实,作为专做嫁衣的行业企业,不可能对相关情况不了解,却为了利益未尽任何提醒义务,有误导消费者嫌疑。且解除合约未对经营者产生任何实质损失,经营者反复强调的所谓“特殊行业”并不能成为其违反法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获得不当得利的借口,消费者主张合情、合理、合法。经营者印制的租赁单也应依法规范修改。
经过教育和耐心调解,经营者、终认识到错误,主动联系消费者,退还了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