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初,卫先生在网上看到曲阜市某机械公司发布的机械销售宣传广告,便先后3次前往该公司现场考察。随后,卫先生定制了一台3万元的风力输送机,俗称“吸粮机”。双方签订了《定制加工合同》,约定产品的保质期为一年,如发生质量问题,可采取修理、换件或退、处理。
4月5日,吸粮机定制完工,卫先生和两个朋友带着稻谷在该公司进行了吸粮试验,随后曲阜某机械公司按照合同提供送、上门服务。
没几天,卫先生发现吸粮机有故障,烧坏了电机。在曲阜某机械公司电话指导下,卫先生自行更换了一台电机。
5月中旬,吸粮机再次出现问题,无法使用,卫先生要求退、。曲阜某机械公司因却以“定制产品”为由不同意退、,只能把吸粮机送回返厂维修。
双方僵持不下,协商未果,卫先生于7月初通过拨打济宁市长热线请求有关部门处理。
曲阜市市场监管局接转受理该投诉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曲阜某机械公司一开始认为,一旦退、,该机器成为废品,自己经济损失大,要求卫先生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经过该局工作人员耐心调解,、终该公司同意退、。
7月10日,卫先生将机械运输到曲阜某机械公司,双方自愿达成书面协议,扣除折旧、运费等费用后,曲阜某机械公司当场退款2.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