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大连丰驰公司的员工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特价销售JEEP车的广告,大连消费者王女士得知后到店咨询。
2016年4月6日,王女士和大连丰驰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一辆“特价车”,当日交付了全部购车款17.2万元。王女士在使用一个多月中发现,该车在刹车时有抖动现象。4S店告知王女士,其购买的“特价车”的5个车门与护板均有拆卸痕迹。经查询克莱斯勒网站,王女士得知该车只享受二手车质保。
王女士以大连丰驰公司在销售前未告知车辆的实际情况为由,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返还购车款17.2万元,赔偿损失2.7万余元(包括购置税、车船税、保险金等),并索要三倍赔偿金。
一审、经审理认为,王女士在非特约销售商处以市价七折的价格购买了该进口车辆,应知晓其风险,另购买时未查询车辆信息,未尽到一个谨慎消费者的责任,据此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不服,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志永、温安宇,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
大连市中级人民、经审理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大连丰驰公司未能告知王女士案涉车辆的真实情况,误导其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购买决定,已经构成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据此,大连市中级人民、作出终审判决,由大连丰驰公司返还王女士购车款17.2万元,并三倍赔偿王女士5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