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盱眙人卖盱眙龙虾 哪错了
经、、,被告人刘女士在南京市江宁区经营一家“正宗盱眙龙虾店”。2016年5月,盱眙龙虾、委托代理人曾强在被告所经营的餐馆点餐消费,购买了价值105元的龙虾,并将当时的、和店铺情况在南京市钟山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公证书附有公证时拍摄的店铺现状、、及名片的照片,被告店铺门头、店内及名片上均突出印有“正宗盱眙龙虾”字样。
庭审中,原告盱眙龙虾、认为,涉案店铺提供的餐饮服务包括了小龙虾的制作、销售,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类似,该店铺门头、店内装潢及名片上突出使用了“盱眙龙虾”的字样,构成了对上诉人涉案商标、权的侵犯。
对此,被告人刘女士辩称,自己是盱眙人,所销售的龙虾也来源于盱眙,使用“正宗盱眙龙虾”字样系真实反映产品内容与来源,不属于商标、使用,也没有侵害涉案注册商标、权。“我就是盱眙人,从小在盱眙长大,现在店里龙虾也是从盱眙进的、,我宣传自己是‘正宗盱眙龙虾’有什么问题?”刘女士反问。
判决
正当使用商标中地名 不侵权
在一审中,南京市铁路运输、认为,涉案证明商标为圆形,由“盱眙龙虾”文字、拼音及龙虾图案三部分组成,文字和拼音环绕于龙虾图案外圈,而被告经营的餐馆使用于门头、店内及名片上的标识为“正宗盱眙龙虾”字样,仅有“盱眙龙虾”四个字与证明商标外圈中的“盱眙龙虾”文字相同,但字体不同,从整体来看,二者差异较大,不易造成混淆。、根据《商标法》第三条规定,驳回了原告盱眙龙虾、的上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盱眙龙虾、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上诉。二审过程中,餐馆经营者刘女士向、提交了其丈夫孙先生的、流水一份,显示2016年5月17日其向盱眙马坝镇的龙虾养殖户周先生打款1万元,证明其龙虾是从周先生处进、,上述款项为龙虾、款。
“当时被告人在一审中提交过一份手写单据,证明她的龙虾是从盱眙马坝镇的养殖户周先生家里进的、,但由于证词由被告人单方面提供,且无进、单等证据相互佐证,没有被一审、采信。”本案二审主审法官柯胥宁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考虑到本案中应诉人诉讼能力较弱,今年4月,他驱车130公里,亲身前往盱眙县马坝镇向供、人周先生询问了当地龙虾养殖的相关情况,以及挑选、、、物流、配送等实际经营状况,确认了被告人刘女士提供的情况说明的真实、。
“、终我们作出裁决,依据的是《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柯胥宁表示,一方面,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看,盱眙龙虾、持有的商标主要由龙虾的图案和“盱眙龙虾”及拼音文字组成,这其中更容易被消费者识别的要素应该是红色的龙虾图案,并非“盱眙龙虾”这四个文字;另一方面,被告所经营的餐馆中的龙虾确是产自盱眙。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南京市中级人民、认为被告在宣传中使用的“正宗盱眙龙虾”属于对地名的正当使用,不构成对“盱眙龙虾”证明商标的侵权。
日前,南京市中级人民、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盱眙龙虾、的上诉,维持原判。
思考
禁用权范围外也禁用 不合理
“本案中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不少人对商标持有人的权利存在认识误区。”本案审判长张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商标的使用权和、权都是有范围的,即便是商标持有人,也不能排除他人正当使用的权利。
张斌举例说,商标持有人可以使用的范围是一个小圆,在这个小圆之外还有一个大圆,介于大圆和小圆中间的是禁止他人使用的范围;而大圆之外的范围是公共的,如果都不允许使用,不仅法律上不支持,也是不合乎情理的。
“现在有些商标‘傍名牌’,不仅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权利,也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对这类不正当、明显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但对禁用权范围外还是应该有容忍度,对其他经营户有条件许可,允许其正当使用。”张斌说。
6月27日,记者致电盱眙龙虾、,该、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虽然这次判决该、败诉,但他们认为,即使、终确认经营户卖的就是盱眙养殖的龙虾,其品质也不一定能达到、所规定的要求。“我们的养殖基地,全部通过了无公害基地的验收,也决定了在我们、监管体系下出品的盱眙龙虾的品质,而其他没有进入监管体系的龙虾,无法保证其品质。”
“实际上,我们盱眙龙虾、每年都会投入相当大的精力在打假上。这不仅仅是为了维护我们的品牌形象,保护好盱眙龙虾这块金字招牌,更是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