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肾癌患者遭遇“碎石”加速死亡 首诊医院担责赔偿15万元

时间:2017-07-19 10:46:14 315防伪 访问量:

  重庆一患者身患肾癌晚期,首诊医院采取错误治疗手段导致病情加重,、终死亡。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终审判决该医院承担20%的责任,赔偿原告15万余元。参加救治的另外两家医院也没有诊断出患者的病情,在在漏诊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4年6月18日,患者陈先生因“反复腰腹胀痛”,到重庆渝西职工医院治疗,门诊B超提示“右肾结石”。医院在没有排除“禁忌症”的情况下,立即对陈先生实施“体外冲击波碎石”手术,随后以“右肾结石”收入住院,住院期间又多次实施“碎石”手术。陈先生于同年6月26日出院,产生医疗费3301.47元。


  同年7月18日至8月7日,陈先生因“腰痛加重伴尿频及肉眼血尿”,到重庆市九龙坡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肾积水伴输尿管结石”,实施“右侧输尿管镜钬激光碎石取石”“双J管置入”手术,产生医疗费14222.68元。同年8月18日至8月21日,陈先生再次到该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4236.24元。


  同年9月8日至9月29日,陈先生因“右侧腰部疼痛、肉眼血尿、肾静脉血栓”,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肾结石碎石手术后导致的肾周感染、下腔静脉及双髂静脉血栓形成”,对其实施抗凝、补液、抗感染等对症治疗,产生医疗费33358.92元。


  随后,陈先生病情恶化,先后到第三、医大学大坪医院、重庆市第十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均被针诊断为患有恶、肿瘤。2014年11月24日。陈先生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陈先生的家人认为渝西职工医院、九龙坡第一医院、重医附一院这3家医院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护理常规,误诊、漏诊陈先生所患右肾癌症晚期病症,且采取措施不当,造成陈先生癌症转移并死亡的严重后果,将其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请求判令3家医院赔偿医疗、死亡补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80.7万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重庆市弘正司法鉴定所对3家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与陈先生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责任程度进行鉴定。该鉴定所认定渝西职工医院在对陈先生实施“体外冲击波碎石”手术前,对手术的禁忌症掌握欠妥,存在不足,客观上也错失了及时了解右肾病变的时机。而九龙坡第一医院发现陈先生右肾组织结构及功能异常,未履行充分的知情告知义务,存在不足。重医附一院对陈先生的鉴别诊断未尽到与其诊疗水平相一致的义务,存在不足。但3家医院医疗过错行为与陈先生的死亡后果无因果关系。


  2016年12月20日,渝中区人民、一审判决,渝西职工医院对陈先生死亡的承担20%的责任,陈先生自行承担80%的责任。九龙坡第一医院、重医附一院对陈先生的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经、核算,原告请求赔偿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合计为640640.28元。


  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3家医院的医疗行为均存在过错,给原告造成极大痛苦,对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支持,一审判定渝西职工医院承担20000元,重医附一院承担5000元,九龙坡第一医院承担5000元。另外,鉴定费7500元,一审判定渝西职工医院承担4500元,九龙坡第一人民医院承担1500元,重医附一院承担1500元。


  综上,渝西职工医院总共应赔偿152628.06元,九龙坡第一医院应赔偿6500元,重医附一院应赔偿6500元。


  渝西职工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提起上诉,重庆五中院近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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