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以来,黄某所在的村民小组部分土地被征收,组上先后三次向本组每个成员分配了土地补偿款共17450元,却以村规民约规定“外嫁女不得享受本组土地补偿款”为由,拒绝分配给黄某。黄某多次要求分配未果。2016年11月,在本村村民小组公共法律服务志愿点的引导下,黄某来到永兴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工作人员依法为其办理了相关申请手续。
据律师、,黄某于2013年与他人非婚生下小孩,一直未结婚及落户他地,也从未丧失过组成员资格。随后,律师收集了户籍证明、组征地补偿款分配表等证据,代理黄某诉至、。经过审理,、依法判决村民小组限期支付黄某征地补偿款17450元。该村民小组不服判决,上诉至郴州市中级人民、,法援中心又依申请为黄某办理法律援助审批手续。
二审中,村民小组坚持认为村民小组对该集体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进行过表决,形成了村规民约,应当遵循。律师随即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但不能侵害其他集体组织成员权益,和法律规定抵触的村规民约是无效的。、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黄某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