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8日13时,何先生入住柳州市跃进路某宾馆。何先生说,在办理入住手续前,他需要将车辆停放好,因宾馆门前的空车位被上了地锁,携带钥匙的保安又不在,在大堂经理的指引下,何先生便将车辆停放在路边。在停车时,他一再向该经理确认,所停之处是否为合法的停车场地,是否会被行政部门认为违章停车或者被拖走,该大堂经理表示不会出现何先生担心的情况。在办理完入住手续后,他又提醒大堂经理,保安回来后,可打电话告知他下来移车,便上楼休息去了。
当天17时30分,何先生下楼外出就餐,结果发现其车因违章停放,被城管贴了一张罚款单,罚款金额为150元。何先生认为,车子是在宾馆方的指引下停的,而且入住后他一直在酒店休息,也没有接到宾馆的电话通知去移车,宾馆方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他立即联系大堂经理,但大堂经理只同意免其当晚的90元住宿费,拒绝承担罚款责任。
第二天早上,何先生向柳州市、、中心进行投诉。在工商组织调解时,双方对争议事实没有异议,工商执法人员为此指出,该宾馆的行为涉嫌侵犯了《消法》赋予消费者的安全权和知情权。因为,宾馆将消费者的财产置于可能会遭受行政处罚的环境中,是对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利的损害。另外,该宾馆并没有足够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的能力,却做出虚假承诺,导致消费者遭受处罚,也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宾馆应依法承担因其过错导致的赔偿责任。经过调解,宾馆方认识到自己的失误,同意承担150元的违章停车的罚款,使得该纠纷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