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童女士来到池口消保分会投诉称,她于2月17日在该市一家化妆品专卖店购买了一款品牌眼霜,花费260元。在使用不到2个小时后,童女士的眼睛痛痒红肿起来,去医院眼科就诊,医生诊断为眼霜过敏。为此,她要求该化妆品店给她退、并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化妆品店老板辩称,该款眼霜已经卖出几十盒,没有人反映眼睛红肿问题,对童女士的要求不予理睬。童女士只好投诉到池口消保分会。
池口消保分会工作人员对童女士购买眼霜的票据以及医生的诊断病历进行了核查,确认投诉情况属实,当即打电话约来该化妆品专卖店老板进行调解。老板表示,这款眼霜已经卖出了数十盒,除了童女士之外,并无他人反映使用后眼睛红肿。为此,维权人员当场打电话咨询该市一家医院的眼科医生,医生回答是:“童女士的情况可能是因为个体差异的原因造成的。”
经过多次调解,该化妆品店老板、终同意退回童女士眼霜、款260元,并给予630元医疗和误工费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