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流转须获农户书面委托(政策解读)
时间:2016-07-19 11:24:52 315防伪 访问量:
近日,农业部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简称《规范》)。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现状如何?存在哪些问题?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司长张红宇对此进行了解读。
超1/3承包土地已流转出去
据介绍,近年来,我国土地经营权流转规模不断扩大,已经有超过1/3的承包土地流转出去,每年新增流转面积4000多万亩。截至2015年底,、已有1231个县(市)、17826个乡镇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覆盖了、约43%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流转合同签订率达67.8%。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是依照市场规律,为、双方提供服务的平台。这类市场是、主导、服务“三农”的机构,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实践中,多数、市场是依托农业系统经营管理部门成立的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也有一些是民营企业利用互联网等手段建立的流转、平台。因此,《规范》定位为工作指导、文件,而非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的部门规章,目的是为各地提供参照文本。各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调整相关内容,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规则,引导土地经营权公开、公正、规范流转、。
、标的须权属清晰无争议,双方要有真实意愿
《规范》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对象、品种、程序等都做出了规定。
《规范》提出,、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其他组织或个人。、条件应该是、标的权属清晰无争议,、双方具有流转、的真实意愿,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要求。、品种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也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以及其他依法可流转、的土地经营权。
在、程序上,《规范》充分吸收了现有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规程,依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制定,主要遵循了“提出申请—进场、—签订合同—配套服务”的顺序。
张红宇介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主要功能是促进土地经营权、,提供签订服务协议、流转信息发布公示、价格形成、流转合同及、鉴证、授权抵押登记等服务。实践中,随着、双方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的需求不断提高,、市场的服务内容也不断增加和完善。《规范》提出,应、双方要求,市场可以组织提供法律咨询、资产评估、会计审计、项目策划、金融保险等服务,但收费标准应根据相关规定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并予以公示。
未发包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须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针对实践中一些集体土地流转出现的不公开、不透明、容易导致纠纷等问题,张红宇表示,实践中,集体对外流转、土地的现象已很普遍。一方面,集体统一流转土地在提高议价能力、为农民争取更大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也减少了流入方的、成本,极大提高了、效率;另一方面,集体流转土地时,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的现象也有发生,侵犯了农民合法土地权益,影响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规范》在流入方进场、时特别提出:集体在组织统一流转农户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经营权时,要有书面委托书;未发包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时,要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签署同意流转土地的书面证明。
此外,当前工商资本下乡租赁农地呈加快发展态势。2015年流入企业的农户承包地面积达4600万亩,占流转土地总面积的10.4%。张红宇表示,一方面,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可以带来资金、技术和先进经营模式,加快传统农业改造和现代农业建设;但另一方面,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地,容易挤占农民就业空间,加剧耕地“非粮化”“非农化”倾向,存在不少风险隐患。、对此高度重视,强调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要有严格的门槛,租赁的耕地只能搞农业,不能改变用途,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商资本下乡行为,此次《规范》强调,流入土地超过当地规定标准以上的,须提供农业经营能力等证明、项目可行、报告,以及有权批准机构准予流转、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