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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区房”无法落户 买房人维权获赔20余万元

时间:2016-12-13 13:39:26 315防伪 访问量:

    12月12日,海淀、发布消息称,2010年10月,黄女士通过房产中介公司与艾某就其名下海淀区复兴路的房产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房屋的总价款为160万元,房主艾某负有将所售房屋上的户口于房屋过户后十日内迁出的义务,逾期迁出户口将承担逾期一日按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2011年5月,黄女士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是之后艾某以种种理由拒绝将自己及子女的户口迁出上述房屋,不久黄女士就无法拨通艾某的电话,也联系不到艾某本人。因黄女士的儿子马上就到入小学的年龄,而艾某拒不将其子女户口迁出,导致黄女士的儿子户口无法在房屋落户,直接影响黄女士儿子的小学学区划分。无奈之下2013年12月黄女士将艾某起诉至、,请求、判令艾某立即将自己及其子女的户口从诉争的房屋上迁出,并按照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标准每日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一直到案件开庭庭审阶段,艾某仍未现身,、、终缺席判决艾某立即迁出户口,并按照逾期迁出户口的时间支付黄女士相应的违约金。案件的判决在公告送达后,艾某仍未现身,一直到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依法将艾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冻结其名下的、账户后,艾某才匆匆到、接受谈话,并迁出了其户口。在法律的威慑下,、终艾某经过执行法官的批评教育,支付了黄女士违约金20余万元,本案得以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黄女士与艾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完成了支付房款及权属转移登记等合同义务,但艾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按约定时间完成户口迁出手续,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黄女士要求艾某支付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终予以支持。

    近些年来,北京的房价高涨,尤其是那些所在区域内有优质教育资源的房屋更是成为众多家长购房人争抢的对象,从某种程度上说,一些房屋所附带的教育资源配给的价值远远超过了其实际的使用价值,并衍生出了“学区房”这一概念。但是目前许多地方的入学政策不仅与房屋所处的地理位置相关,还涉及到户籍政策的管理问题,因此提醒购房人在购买学区房时务必审查购买房屋的户口登记情况,防止出现买了学区房无法进入理想学校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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