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农民朋友万一买到了假冒伪劣的农资,给自己的生产造成了损失,也不要一味忍让或自认倒霉,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
今年初,赵老伯从安某开的个体种子经营店购买了6袋芹菜种子,总价款660元,种子包装袋上标明出芽率为90%~95%,发芽周期为15~20天。赵老伯种植后尽管精心护理,可该芹菜种子到30天的时候才开始稀稀拉拉的发芽,长势也很不好。后经当地种子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其发芽率仅为64%,远远低于产品标明标准。赵老伯找安某要求退还种子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安某只同意退还种子款,不愿赔偿其他损失。对此,赵老伯该如何主张权益?
法官释法
赵老伯有权要求安某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就其销售伪劣种子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依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显然,安某所经营的芹菜种子属于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劣种子,他不仅应当赔偿种子款,还应按照合格种子正常生长为芹菜后所能获得的收益向赵老伯赔偿。
《种子法》第46条规定: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为劣种子。该法第59条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将被处以吊销营业证照、罚款等行政处罚,因此,赵老伯还可向农业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低价处理就能免责吗?
案件回顾
农民刘某到集市上选购遮阴网用于自家蘑菇遮阴,遇到农资销售商田某正降价处理遮阴网,刘某觉得价格便宜,就花1.9万元购进27卷。然而,使用仅20余天,部分遮阴网开始出现不同程度的破损,并、终导致蘑菇减产约30%。刘某找田某赔偿损失,田某强调既然是低价处理,质量就不能保证,所以拒绝赔偿刘某的蘑菇损失,只同意免费赠送一些同类型遮阴网。后经有关部门检查,该遮荫网属于“三无”产品。是否属于低价处理品就可以不保证质量、不赔偿损失呢?
法官释法
低价处理商品不能免除经营者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补足商品数量、退还、款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可见,消费者以低价促销形式购买的商品与正常购买的商品同样受法律保护,出现质量问题并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出现质量问题只能找厂家?
案件回顾
个体养殖户杨某在齐某开的农机销售点购得一台增氧机,用于自家鱼塘增氧。使用到第3天下午时,增氧机突然不明原因停止运转,导致鱼塘500余斤鱼死亡,经济损失达2000余元。杨某找到齐某要求赔偿损失,齐某承认据有的用户反映这款增氧机的确不太好使,可能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他同意更换或退、,但认为增氧机是厂家生产的,因此对于杨某500斤鱼的经济损失认为自己不应当赔,让杨某去找厂家赔偿。
法官释法
杨某有权要求齐某赔偿损失。《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可见,杨某拥有选择权,既可以向增氧机的生产厂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齐某要求赔偿。齐某向杨某赔偿后,可以向厂家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