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过程中,难免会发生游客摔倒的意外。碰到这样的事,游客、旅行社、履行辅助人第三方容易因此发生纠纷,谁应该为此担责?
案例
一游客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邮轮冲绳5日游,游客从甲板走向船舱过程中摔倒,导致右膝受伤。经医生诊断,为右髌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游客认为邮轮公司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导致了损害的发生,要求旅行社返还全额旅游费,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23.3万元。
邮轮公司提供的照片及录像资料显示,事发现场为邮轮内舱,环境整洁,当时没有其他人员,游客脚穿人字形拖鞋从邮轮甲板通过移动门返回船舱途中,步幅较大,左腿发生滑移,两腿跨成了一字型,右腿膝盖撞击船舱地面,随后侧倒无法站立。旅行社认为服务不存在缺陷,事后也已及时履行了救助义务,仅仅愿意补偿游客2000元,双方不能达成一致。
法规
《旅游法》第五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分析
根据法律,在上述案例中,旅行社具有出境组团资质,邮轮服务具备资质当属无疑,邮轮设施设备安全也属无疑,游客的摔跤并无特殊的外力作用,旅行社履行了重要的安保义务。邮轮公司提供的录像表明,在游客摔伤的整个过程中,邮轮客舱整洁,过道安全,游客的受伤,完全是由于自己脚穿人字拖、步伐过大造成的,和服务设施、第三人都无关。由于游客自己过失、疏忽造成的损害,理应由游客自己承担,而不能将责任转嫁给他人。
借鉴
从上述这个案例的责任判定中,我们可以借鉴以下几点:
1.旅行社必须为游客提供安全的服务。如果旅行社提供的线路或服务存在安全隐患,或者选择的履行辅助人不具备合法资质,就可以认定,旅行社提供的服务不安全。如果游客因此受到伤害,旅行社就应当承担责任。
2.履行辅助人,在经营中可以获利,其理所应当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游客应当为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可以说,没有、安全的旅游产品和旅游线路,任何旅游产品和旅游线路,都存在一定合理的危险、。只要道路平坦,光线充足,游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于自己过失、疏忽造成的伤害,应由游客自己承担责任。
4.旅行社需要给予游客及时的救助。在行程中,无论游客因何原因导致伤害,旅行社都有第一时间给予游客救助的义务,否则就必须为此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