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李某的受伤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李某的情形符合该项规定。根据该 《条例》第17条规定,单位拒绝为李某申请认定工伤,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李某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李某获交通事故赔偿,再要求工伤保险赔偿有法律基础。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制定该《条例》的目的在于分担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和保障劳动者获得充分保护的立法目的。对于没有重复的赔偿项目,李某可以兼得,以充分保障其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可要求用人单位补偿一次、伤残补助金、一次、就业补助金的请求。但是,根据“损失填平原则”,对于重复的赔偿项目,李某不能获得双倍赔偿,以减轻用人单位的用工责任,如从交通事故赔偿获得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