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维权的难点
后悔权落实难。“七日内无理由退、”是《网络、管理办法》保护消费者的创新举措。但消费者退、必须满足四个条件: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的商品应当完好;运费由消费者承担;退、权的例外。特别是“商品完好”难以把握,一些电子商务企业瞄准法律的弹、,对包装、附件、、等作出明确要求,一项不达标便不是“商品完好”,不接受退换、。同时,某些商品如果不打开包装根本无法判断商品质量,这样的规定使无理由退、的条款沦为空谈。
举证责任难。网络、通过虚拟市场进行,网页信息、、数据等证据容易灭失、难以固定。消费者通过网购买到假、投诉后,部分电商采取拖延、耍赖、躲避的策略,甚至采取技术手段对网络电子数据进行修改、破坏、删除。网络电子数据大多由电商或其委托的第三方平台掌握,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很难取得有利证据,在投诉时举证,成了维权的一条短腿。
商品检测难。根据《工商行政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消费投诉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交由具备资格的鉴定人或者检测人进行鉴定、检测。这意味着,消费投诉调解时,检测报告要具有法律效力,共同送检是前提之一,消费者个人送检时要与经营者事先达成协议,否则卖家完全可以不承认送检样品是自己出售的,或者不认可检测结果,不接受调解。而消费者网购假、后与网店产生纠纷要维权时,网店怎么会同意送检呢?更何况消费者能否找到从未谋面的卖家还是个疑问。因此,消费者想以检测作为网购假、维权依据,在实际操作中面临困难。
成本接受难。不少网购假、的消费额度并不大,但投诉维权时需支出的成本却不低,特别是商品质量的检测费。当维权成本高于网购商品本身价格时,处于弱势的消费者难以接受,放弃维权,自认倒霉就成了必然选择。
行为处罚难。网购遭遇假、投诉后,按规定要“诉转案”,对这种售假行为执法部门要快速查处,维护网络市场、秩序,但网络、具有超时空、地域的特、,一些网店的经营活动十分隐蔽。同时,由于电子数据证据具有系统依赖、和高科技、、易受破坏、、外在形式多样、、隐蔽、、可恢复、等五个特、,维权和执法部门难以快速高效取得有效的电子证据。难以对售假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网购维权难的原因
监管部门不掌握自然人网店信息。据统计,大量的消费投诉集中在自然人网店。虽然开设自然人网店需要在第三方平台上实名登记,平台商往往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把自然人网店的信息提交给监管部门,在监管部门建立的网络经营数据库中没有自然人网店的任何信息,造成了监管盲区。
现场、受限查不了。自然人网店大多在住所或出租房内从事经营活动,当出现投诉需要、取证时,没有公安部门的配合很难进入现场、取证。
监管执法无主体管不好。一些自然人网店为了逃避监管,常常会借用或伪造身份证从事经营活动,一旦被投诉,受到、,立即便人去楼空,使投诉无主体,无法解决。
不纳税助长了违法生存的空间。目前,自然人开网店不需要向税务部门缴纳税款,在这种的情况下,部分经营者可以通过销售超低价格的假冒伪劣商品获利,且能够向网络、平台支付高额推介费以获取竞争优势,违法者容易长期生存,造成投诉多,解决难。
网购维权难的防范对策
加快网络、监管的法治化建设。目前,我国监管网络、的法规支撑层次较低,仅有部门规章,要积极构建以《电子商务法》为核心,包括网络、主体准入与退出机制、监管机制、各方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完备的法律体系,为监管工作提供充分的依据和支撑,营造网络、监管的法律环境。
规定自然人网店要进行工商登记。、工商总局在《网络、管理办法》中做出了允许自然人网店可以不经工商登记的特别规定。目前,随着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办理工商登记更加便利,自然人网店已完全具备登记注册条件,要出台相关规定要求自然人网店进行工商登记,以便监管部门掌握网店主体信息,建立主体责任追溯机制。
开展网络、经营主体信用监管。监管部门要与相关职能部门以网络、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为主导,建立信用档案,划分监管等级,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将被投诉举报主体信息、举报量、举报类型等相关信息通过网站平台予以公示,指导电商对平台内违法经营主体进行信息公示,确保、安全。
实施网络、主体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工商总局要制定网络、违法失信惩戒管理规章,把从事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自然人网店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监管部门强制关闭相关网店,并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线上线下“限期市场禁入”惩戒措施。对为上述行政相对人违法提供服务的网络、平台,依法进行处罚并曝光。
进一步健全网络、监管工作保障机制。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建立与网络、任务监管相匹配的监管执法队伍。要围绕网络、相关法律法规运用和电子取证、网监平台应用等技术的培训,不断提升网络、监管的综合能力,履行好监管职责。同时,要建立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