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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盖千元“治病被子”被熏晕 卖方侵权与买方维权

时间:2016-11-01 10:59:18 315防伪 访问量: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 近日,在福建曝光了一起上百老人买“治病被子”被骗的案件。由此引起我们一个疑问,当自身权益被侵犯,该如何维权呢?法邦网为您引路。


    老人盖千元“治病被子”被熏晕


    福州晚报讯 近日,连江县上百老人在一个床上用品展销会上购买了号称有治病功效的被子,总金额达20多万元。可老人们使用后却发现被子不仅发臭,还会让人不适。大家想退被子时却发现,商家已失踪。


    接到老人的投诉电话后,前天记者来到老人们购买被子的地方——连江县城关龙之湾酒楼五层。早已等候在那的老人们向记者展示了一张宣传单,上面印有“凡准时参加本次活动者,均可免费领取大桶一个,还有机会领取20斤大米或食用油一桶”等宣传语。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敖江所的所长林楷对记者表示,目前被骗的老人众多,涉及的金额达20多万元。他们在接到举报后前往酒楼了解情况,但受到了商家信息不全和、手段的限制,目前连江县城关派出所已经介入、。


    卖方侵权与买方维权


    一、卖方侵权

    商家以被子能治病为由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原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涉嫌虚假宣传。


    我国法律对虚假宣传这种违反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1款规定:“经营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买方维权


    老人花千元买被子,并未达到治病的预期。自身的权益被严重侵犯,那么老人们该如何维权恩?


    根据、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3月15日)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综上,法邦网建议自身权益被侵犯的消费者可以依照上文所写的五个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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