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市民廖女士在顺庆区小西街某化妆品店内,购买了一瓶价值80元的洗发水,为吸引廖女士购买店内其它产品,该化妆品店工作人员向廖女士免费送了一张面膜,让其回家试用。可意外的是,廖女士回家使用了该化妆品店赠送的面膜后,脸部皮肤出现了红肿、起痘等过敏现象。随后,廖女士到医院进行了治疗,共花费治疗费1600余元。10月初,治疗结束后,廖女士找到该化妆品店,要求其全额赔偿治疗费用,该化妆品店负责人却称,产品是免费赠送的试用产品,不承担责任,只同意赔偿部分治疗费用。无奈之下,廖女士将该化妆品店投诉到顺庆区工商质监局东南工商质监所。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进行、、调解。经、,廖女士脸部过敏确系使用了该化妆品店赠送的面膜所致。执法人员指出,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商家不能因为产品是免费赠送,而忽视了产品应有的、能和质量标准,“免费”“赠品”等不能成为商家推脱、减轻法律责任的理由。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化妆品店同意赔偿消费者廖女士治疗费1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