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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楼盘出租出售小区停车位 200多业主维权反遭保安殴打

时间:2016-09-29 10:09:00 315防伪 访问量:

    近日,一则消息在微、和微信朋友圈传开,消息称“尉氏数十名业主因停车位维权被殴打”。视频中,一名身穿保安制服的年轻男子手举橡胶棒,正在向人群中击打。

  手持橡胶棒打人的年轻男子是谁?为什么做出了如此举动?这里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带着疑问,记者来到尉氏县、了解情况。

  警方:依法办理案件

  9月23日17:24分,尉氏县公安局的网站新浪微、“平安尉氏”发布消息:2016年9月21日上午8时许,尉氏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尉氏县宏宇、城售楼部门前有人闹事。接报案后,指挥中心立即指派邢庄派出所民警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迅速将双方人员隔离。由于现场人数较多,县公安局领导随后带领民警赶到,开展现场、,固定相关证据。经初步、:9月21日上午,尉氏县宏宇、城部分业主就地下车库出售一事到售楼部进行维权,宏宇、城一方个别人员对几名维权业主进行殴打。案件发生后,尉氏县公安局及时受理,指派专门警力开展工作。目前,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2016年9月26日18:26分,尉氏县公安局的网站新浪微、“平安尉氏”发布、新消息:关于尉氏县宏宇、城人员殴打业主案件的办理情况通报。2016年9月21日,尉氏县宏宇、城人员殴打业主案件发生后,尉氏县公安局迅速组织警力进行处置,及时受理并开展案件、。办案民警在查清案件的基础上锁定了违法嫌疑人司某、何某。9月25日,尉氏县公安局依据《、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的司某、何某分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800元。

  业主:各种观点体现业主诉求

  9月23日下午,记者来到宏宇、城一期,小区内一位正在带小孩的老人说,有意见的业主现在都在县、反映情况。

  在尉氏县人民、大门口,多名业主扯着横幅,聚集在门口人行道上,有的业主正在向围观的路人诉说情况。

  “确实打人了,受伤的人现在还在医院”一位业主说:“人防工程是不允许买卖的,再说了车位证齐全了才能卖啊,证不齐全咋能卖给我们。”

  也有业主质疑,地下车库已经均摊过了:“当时买房时,房价比其他地方高一两千,公用设施、绿化包括地下车库,全部在房价中包含了。”

  还有业主担心:“现在有900多户,只有700多个车位,还有200多个买不到车位的,你让人家停在哪?”

  开发商:谁、谁受益 可以买卖

  河南省宏宇置业公司法律顾问王律师说, 9月21日早上,200多位业主扯着 “坚决反对出租出售小区配套车位”的横幅,在宏宇公司门前抗议宏宇、城对外出售车位,冲击了安保人员,并有谩骂,肢体冲突行为,造成宏宇、城业主选购车位活动暂停。

  宏宇、城销售总监陈女士对记者说,除了9月21日发生冲突外,8月20日上午,业主在排队签订选购车位意向书时,几个业主在售房部对排队的业主进行诅咒、恐吓,阻止业主排号,吓得排号选购的业主不敢排号。这两次事件都是由几个别有用心的业主组织的,目的就是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利益。

  记者从宏宇、城获悉,宏宇公司、、尉氏县盛隆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宏宇、城一期项目,按尉氏县规划局等主管部门批准的规模和、比例,、8000多万建设地下停车位,车库位面积24000平方米,其中包括地下人防工程面积7000平方米,共规划大中小车位700多个,可供停放车辆使用。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提供给业主有偿使用。

  说法:业主都关心哪些问题

  河南法制报记者查询网络资料了解到,地下停车位之争,在、范围内都存在。2007年3月,《物权法》出台,才对小区车库权属有了明确的规定。但直到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才真正开始实施,而相关配套司法解释,在《物权法》实施过程中才逐步出台并完善。

  问题一:小区的车位究竟能卖么?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现行法律下,小区车位是可以根据约定买卖的。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董学立解释,打比方说,楼梯是满足于“住”,没有楼梯房屋就无法居住,因此,买了房子就有了楼梯。

  车库是满足于“行”,没有车库,仅仅是影响到业主的出行之便,并不直接损及房屋的居住。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看,在车库之上成立不同于房屋物权的单独处分权, 并不直接影响到房屋的有效使用。

  问题二:那么小区车位究竟归谁?有简单点的答案么?

  当然有,区分小区车位权属的、简单办法,是看车位有无产权。

  如果办理了产权证,属于小区地下空间中,满足立项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办所有权证书的车位,这样的车位产权属于开发商或购买业主。

  问题三:很多车位都没有产权证,又应该归谁呢?

  虽然说可以办产权证,但是很多业主也会发现,其实大多数时候找到的车位根本没有产权证这一说。遇到这样的情况,有的人说车位归业主,所有业主共有所有,也有的说开发商要收费,肯定是归开发商,还有的则连开发商也说了不算。

  感觉刚弄明白又懵了。

  据了解,目前小区停车位有四种类型,可以办理产权证的地下停车位;只有使用权的人防工程停车位;地面规划批准的车位;临时划定的路边车位。这些停车位权属归谁?法律上有不同规定。具体而言,有这么几种情况:

  一、按公建分摊给全体业主的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全体小区业主的,从法律上讲停车场产权归全体业主。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

  二、占用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

  开发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绿地等场地,用于停放汽车。按照《物权法》,这一部分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产生的收益由业主和物业双方协商分配。

  三、未公摊的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开发商所有。

  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同时具有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许可证的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此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四、地下人防车位,归、所有。

  地下人防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属于、所有。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由建设单位(、人)按照“谁、、谁使用、谁收益”的原则在人防部门核发的人防工程使用证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行使权利。

  相关链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高人民、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人民防空法》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者使用管理,收益归、者所有。

 《人民防空法》第二十条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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