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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借口推卸责任 雇员如何正当维权?

时间:2016-09-09 11:33:38 315防伪 访问量:

    在社会中,雇用关系时常出现,而因此产生的纠纷也时有发生。在雇用关系中,工伤的赔偿应如何认定也成为农民工、技术工等劳动者关心的问题。雇用者多种借口推卸责任,雇员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期两起典型案例来教您。

    提供劳务时玩耍导致摔伤 雇用者是否承担责任?

    小王与大王系兄弟,小王前段时间在其哥哥大王的工地干活,一天小王在某研发基地七楼工作时,大王要求小王与案外人周某共同到五楼拿梯子送至九楼大王处。
    小王与周某从七楼至五楼的途中,经过七楼楼梯通道口时,小王蹦起来打拳,两脚离地,一只脚滑了,然后就摔伤了。当日,小王被送至医院就诊。
    随后,小王进行手术,在出院后,入、出院诊断均为:“左髌骨骨折”。
    在协商赔偿无果后,小王诉至、,请求判令大王及建工公司向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4万余元。
    、经审理判决,大王赔偿小王10087.2元; 建工公司赔偿小王6304.5元。
    ■法官说法提供劳务时受伤 雇用者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认为,无论小王是打拳还是走路不慎,均不能否认小王是在执行大王指示的任务过程中受伤,仅能说明是小王在向大王提供劳务过程中对自身安全存在严重疏忽,故、认定小王系因向大王提供劳务而受到伤害。

    雇员工作中坠落受伤 承包人无资质可不赔偿?

    小美系小林的雇员,在小林承包的工程中从事下料工作。某天,小美在钢架上量尺寸时,踩在其中一根钢架上不慎坠落受伤。受伤事故发生后,小美至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51545.28元(小林垫付)。后小美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小美腰椎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伤后误工期限以180日为宜、伤后120日需他人护理并补充营养。
    随后,小美诉至、,请求判令,小林向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20472元。
    、经审理后判决,小林赔偿小美伤后各项损失57455.47元。■法官说法未尽接受劳务者应尽义务应当赔偿

    审理中,小林认为其无承包工程资质,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求追加发包人为被告。
    、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小美与小林之间存在雇用关系,小美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受伤,雇主小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小林作为接受劳务者应当为提供劳务者提供安全的生产环境、告知提供劳务者安全注意事项,以便提供劳务者能够安全、熟练地完成劳务任务。小林未尽到接受劳务者应尽的义务,未给小美提供一个安全的生产环境是造成小美受伤的主要原因,对此事故的发生小林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小美作为具有焊接证的操作工,对施工过程中高空作业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也应当有一定的认知程度,且在施工中也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是造成其受伤的另一原因,对此小美存在过错,可以酌情减轻小林的赔偿责任。故小美坠落受伤事故由小林承担80%责任,另外20%责任由小美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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