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漏诊致患者残疾 法院判承担一半责任
时间:2015-08-06 14:40:32 315防伪 访问量:
去医院看病,但由于医生的失误未发现真正的伤情,给患者留下了后患,医院该承担多少责任?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对一起因医院漏诊导致患者残疾的案件作出判决,判定医院应当承担50%责任。
2009年12月,北京市民王女士因右腿意外受伤被送至医院诊治,经大夫拍片诊断为“右膝软组织伤”,后再到该医院复查时,被诊断为“右膝髌骨骨折”。王女士认为,正因为该医院之前没能查出自己骨折,受伤当天没有对她骨折的右腿作任何固定处理,造成她日夜疼痛、寝食难安,并需要人照顾、陪伴。同时该医院也未能诊断出她因摔倒所导致的半月板损伤,存在严重的误诊和漏诊。为此,王女士将医院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要求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万元,精神抚慰金两万元。
医院辩称,、初在对王女士进行治疗的时候,通过影像片没有看出是骨折。后王女士又到医院检查,做了CT后发现是骨折,但发现时并没有引起骨折的加重,医生也采取了措施固定并进行治疗,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违反常规。医院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315网站}
海淀区、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6日,王女士因摔伤右腿赴医院急诊室骨科就诊,经X线拍片检查,诊断为软组织损伤。同年12月30日,王女士赴该院复查,经CT等检查诊断为右膝髌骨骨折,给予石膏固定等处理。针对双方的争议,王女士向、提出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经鉴定,医院对王女士实施的医疗行为存在诊疗注意不够,告知不详,遗漏损伤诊断并延误髌骨骨折治疗的医疗过错;该过错与王女士目前右膝关节功能障碍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后,海淀区、综合上述部分鉴定意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相关陈述以及证据,酌情判定医院的上述综合过错参与度为50%,并判决医院支付王女士各项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抚慰金共计9万余元。
●法官释案
医院漏诊应担责
海淀区、法官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人身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过错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医院存在诊疗注意不够、告知不详、遗漏损伤诊断并延误髌骨骨折治疗的医疗过错,该过错与王女士右膝关节功能障碍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关于王女士主张医院存在漏诊半月板损伤的过错情节,根据现有诊断证明可知,王女士确于去除石膏托后不多日即被诊断存在右膝半月板损伤之伤疾。而经、询问,王女士称此次摔伤前其未曾发生并诊断过右膝半月板损伤。除上述诊断外,双方当事人均未能就该半月板损伤的发生原因向、提供其他证据。经比较王女士先后多次就诊医院的病历内容判断,若医院能够根据王女士的体征建议其作进一步的其他检查,是可以避免现存关于半月板损伤的事实及法律上的争议的。在医院无法证明王女士半月板损伤发生的其他原因情况下,应当对此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综合上述部分鉴定意见,医院对王女士右膝实施了石膏固定,、酌情判定医院的上述综合过错参与度为50%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