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不容置疑的是,在“法无授权不可为”已成为法治常识的今天,民警的执法权力必须来自于法律的授权。具体到民警查验公民身份证的执法行为,我国的身份证法列举了民警可以依法对公民查验身份证的五种情形。这一方面意味着民警出于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公民的自由采取一定程度的限制,也意味着一旦这种限制逾越了法律边界,则构成了对法治秩序的破坏。
可一旦面临不规范执法行为时,公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除了法律规定可以拒绝的情形外,公民应先配合执法,再依法维权。如果因为个别民警执法不规范就质疑所有执法行为的合法、,则会将法治秩序引向另一危险的境地。
在法治社会,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公民和组织便不得否认其效力。
如果任何人都可以随意质疑行政行为,甚至抗拒行政执法,那么行政主体不但要在空转中失去效率,更会导致行政、的消解和社会秩序的混乱。
当然,公民配合执法并不意味着其在执法权面前是完全被动的。出于对秩序的维护,公民固然需要首先履行其配合执法的义务。不过在公民守法的背后,还站着由舆论监督、督察监督、行政监督等环节构建的完善的监督体系。如果据此公民权利仍难得到充分的保护,、后还有司法救济兜底。这就是法治秩序得以运转的逻辑。或许还有人对这样的逻辑感到陌生,但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这样的程序意识终将成为社会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