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了生西瓜,本来是有理在先的事,但是仗着自己有理便对瓜农大打出手,、后触犯刑法。近日,夏邑县、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4年6月的一天,李某带着新婚妻子王某回娘家,在张某处购买了十几个西瓜。到岳父岳母家后,李某切了两个西瓜都是生的,他觉得面子上挂不住。次日中午,李某以购买的西瓜不熟为由去找张某讨个说法,要求赔偿。但是,两人言语不合吵了起来,、后发生厮打。李某用钢管将张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右侧第6、7肋骨骨折,系钝、外力作用所致,其损伤属轻伤二级。2015年4月1日,李某的妻子王某与张某达成协议,一次、赔偿张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7万元,张某对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出具了谅解书。2015年9月10日,李某到夏邑县公安局桑堌派出所投案,供述了其持钢管将张某打伤的事实经过,2016年3月10日,夏邑县、以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提起公诉。
结果
近日,夏邑县、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法理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规定、当事人约定退、,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根据这个法律规定,李某认为自己的消费权益受到侵犯,向经营者张某提出索赔,是有法律依据的。虽然李某找张某索赔,是合理合法的,但是认为自己有理就随意殴打张某致其轻伤,就是一种维权过当的行为。
近年来,消费者维权过当导致犯罪的现象,在各地都屡见不鲜,法官提醒消费者,维权不仅要合理,更要合法,避免因“维权过当”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那么,怎样避免“维权过当”呢?坚持依法维权,是解决问题的、佳途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提起诉讼。
消费者无论通过上述哪种途径,都应当坚持有理有据有节的原则,依法合理维权,切不可随心所欲,否则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