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现行立法在保护高校名称权上存在不足,无法很好地保护正规高校的权益,因此必须要完善相关领域立法。
近日、73所“野鸡大学”被曝光,涉及16个省市,这些“野鸡大学”中的绝大多数都仿照正规高校的名称编出了一个个看似“正正经经”的大学名,有的甚至盗用正规高校的曾用名,例如北京建筑大学的曾用名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就被抢注,使其“榜上有名”。
类似于北京建筑大学的曾用名被盗用显然不是个例,那么这些名称被、、被盗用的正规高校究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首先,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名称权受到民法的保护,因此,当高校的名称权受到“野鸡大学”的侵害即遭到、或盗用时,有权提起诉讼,要求“野鸡大学”停止侵害。但是民法通则的规定仅适用于直接盗用、冒用高校名称的行为,对于仿冒高校名称的情况,对于其是否侵权的认定标准则不易确定。其次,高校可通过将其高校名称注册为商标以保护其名称权。 高校在将其名称注册为商标后,可通过商标法保护其权益,要求“野鸡大学”进行赔偿。、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可以为高校维护名称权提供参照,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主体是市场上的经营者,然而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校的法律、质是非营利、事业法人,其不能在市场上从事营利活动,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因此,高校若以反不当竞争法来维护自己的名称权,将会出现主体不适格的情况。
由于现行立法在保护高校名称权上存在不足,无法很好地保护正规高校的权益,因此必须要完善相关领域立法。首先,可以修改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上进行补充,让高校的名称获取申请驰名商标的资格,从而使得高校的名称权获得更高层次的保护。其次,可以参照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同、间、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将高校名称也纳入禁止使用的范围之内。、后,可适当在刑法中增加对于高校名称权保护的规定,从而提升对于高校名称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