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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消费维权 保护儿童权益

时间:2015-08-17 14:57:28 315防伪 访问量:

    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都要求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特别保护儿童的权益
    “恰逢‘六一’儿童节,我们关注儿童用品产业的发展,保护儿童消费者权益,、大限度地避免儿童受到侵害,对于广大儿童的健康成长乃至社会的和谐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和影响。”、工商总局消保局局长杨红灿在参加以“儿童用品行业健康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主题的“贯彻新消法、企业在行动”系列宣传活动时说道。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专项整治
    根据工商部门、热线受理和处理消费者咨询、投诉和举报的情况来看,2014年,、工商系统共受理涉及儿童用品的消费投诉4276件,比2013年增加677件,通过调解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34万元。
    今年2月,、工商总局在、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3个月的儿童用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行动中发现,部分儿童用品存在使用说明、标识不合标准,无3C强制认证、无安全检测证明、无厂名厂址等问题。其中,不合格的儿童服装中,色牢度、纤维含量两项指标问题较多;不合格的儿童玩具中问题较为突出的是正常使用指标、可预见的合理滥用指标不合格;不合格儿童家具问题突出的是结构安全中边缘和尖端、孔和间隙等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存在安全隐患;儿童汽车安全座椅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扣具防开启、座椅稳固、等机械、能不合格以及含有、有害成分等化学、能不合格。
    整治行动期间,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违法案件1524件,案值544.34万元,查处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儿童用品数量3.5万余件,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15405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35.56万元,有力地净化了儿童用品市场。
    企业应自觉学法守法
    企业受到处罚的主要原因在于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经营。“企业要在市场上生存和发展,不懂法不行,懂了法不守法更不行。”杨红灿说。
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都要求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特别保护儿童的权益。比如刚刚公布的修改后的《广告法》,在原有法规的基础上,对乳制品、教材教辅、烟草广告发布以及广告代言、广告活动地点等都做出了更加细化、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切实加强了对未成年人包括儿童的权益保护。
    “企业要想稳定持续地发展,不仅要考虑产品质量,还要确保产品安全。
    企业不仅仅要保证生产出的产品合格,还要生产儿童喜欢、对儿童的成长有帮助的益智产品。“杨红灿说,一些为儿童提供服务的企业,比如兴趣班、课外辅导班、游乐园等,要适应儿童的特点,有助于提高儿童的道德情操,不提供黄色暴力的服务等等。
    企业只有从保护儿童的角度着想,生产好的产品,提供优质的服务,才能受到儿童的欢迎和追捧,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才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从而获得良好的口碑,企业才能获得、大的利润和持续的发展。
    新《消法》明确企业责任
    为了让企业经营者全面、深刻地了解和认识新《消法》,杨红灿从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完善“三包”规定、召回缺陷商品、明确经营者的举证责任、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方式五个方面做了生动地解读。
    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滥用的情况屡见不鲜,几乎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会收到一些莫名其妙的广告和垃圾短信,这些信息严重影响消费者的生活。新《消法》中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电子信息。”
    另外,企业经营者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的同意。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并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完善“三包”规定是新《消法》的另一个亮点。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受理的投诉案件中,一半是有关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案件,而强化退、、更换、修理的“三包”规定是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有效措施。在老“三包”规定中,只对20多种商品进行了规定,新《消法》则对所有商品都做了“三包”的规定。对于消费者关注的快递费问题也有了明确的规定——符合规定进行退、、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当运输等必要费用。
    在召回缺陷产品方面,新《消法》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要采取停止生产销售、召回、无害化处理等消除危险的措施”,该规定打破了只有汽车单一商品实行召回的局限,进一步与、惯例接轨。“什么是缺陷商品?所谓缺陷商品和服务是指商品或者服务存在危及人身健康、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行业对该产品保障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标准而存在的不合理危险。”杨红灿说。
    新《消法》还明确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通过网络、电视、电话等途径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逐渐兴起,这些新的消费方式与传统消费方式不同,消费者主要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图片、画面或者文字等选择商品,难以辨别商品的真实、,容易受到不当宣传的影响。当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可以向网络、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如果网络、平台提供者知道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将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不仅要认识新《消法》,还要建立消费维权服务站,让、走进企业,推行经营者首问制和赔付先行制度。2014年,、、消费维权服务站达到14.8万个,自行与消费者和解消费纠纷1227.67万件,和解率达96.56%,充分发挥了基层消费维权网络作用,进一步促进了城乡消费维权公共服务均等化。

    为落实、文件精神,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消费维权社会协同共治,切实解决消费者维权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工商总局制定了《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 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要求消费环节经营者依法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责任,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投诉,主动和解消费纠纷。鼓励商场、市场、网络、平台、电视购物平台的经营者建立先行赔付制度,确保消费者及时获得赔偿。杨红灿表示:“该《意见》已在2015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下发。今年,我们已经先后两次组织行政指导座谈会,一次是面向线下企业,如居然之家、红星美凯龙、西单百、等;一次是面向线上企业,如阿里巴巴、京东、一号店等,这些企业已经承诺积极推行首问责任制和先行赔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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