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抽检的管辖方面,《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由、工商总局负责指导、网络抽检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本辖区的网络抽检工作,对本辖区内依法登记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实施网络抽检。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即为网络商品经营者,由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在样品抽取方面,《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网络抽检的样品应当由买样人员按照抽检实施方案要求,通过网络、的方式购买样品和备份样品。抽检实施方案应当确定买样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地址、联系方式、抽检商品的规格型号以及数量等。收到样品后,由买样人、承检单位抽样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共同拆开邮寄包装、查验、对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通知网络商品经营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的,可同时由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协助通知网络商品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技术支持和协作配合的,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意见》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抽检结果的通知、公布和查处程序。如,组织实施网络抽检的工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购买的,应同时通知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同时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或自网站网站公布相关通知信息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办理复检手续。
《意见》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络抽检结果。对网络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部门应当责令被抽样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工商部门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采取停止该商品线上及线下的销售、警示等措施,并及时通报商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的有关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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