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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购买的土地竟被别人盖了房”

时间:2018-08-17 09:15:42 315防伪 访问量:

一市民起诉维权,官司反反复复打了两年多,数次胜诉却遭遇“执行难”;东方市法院:近期会有一个结果
在涉案土地上盖起的房子
  本报讯 8月10日上午,在东方市八所镇紫荆路东三巷2号的一幢私宅前,市民王民弟指着这幢房子告诉记者,这是“违章建筑”。

王民弟说,这幢房子所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刘元文,5年前他与刘元文签订转让合同购买这块土地,并支付了转让款30万元,但在尚未过户完成之时,被洪×国、卢×兰夫妇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至今。

2014年,刘元文将占用土地者告上法庭并胜诉。由于被告不服判决,之后又历经多次诉讼,但、终仍是刘元文胜诉。然而,从进入诉讼程序至今将近4年时间里,王民弟成了、“受伤”的人。王民弟说,2016年此案终审判决后,他与刘元文签订授权委托书,由他代为处理后续事宜,没想到虽经法院判决要求占用者停止侵占、恢复土地原状,拿回土地看似毫无悬念,但却在执行环节“卡了壳”。记者 刘、 文/图

A 购买的土地被别人盖了房,“地主”起诉维权

2000年4月,东方市市民刘元文从海南东裕科工贸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裕公司”)手中,受让取得位于东方市八所镇东方大道北侧一块面积361.4平方米的土地。同月,东方市国土部门向刘元文发放了东方国用(八所)字第571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地块用途为住宅用地。取得土地合法使用权后,由于当时不急于建房,刘元文就用石头砌了界线标志,之后很少到该地块查看。

2012年12月,刘元文与王民弟签订合同,将这块土地作价30万元转让给对方。2013年初,刘元文准备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有人竟然在该地块上盖起了房子。

经了解,盖房人是洪×国、卢×兰夫妇。刘元文随即找到二人进行交涉,要求他们拆除房屋退还土地,然而不但没有阻止成功,房屋、终还被建设完成了。

2014年,刘元文一纸诉状将洪×国、卢×兰诉至东方市人民法院。该院认为,被告在未取得任何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未听劝阻,强行在刘元文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上建房并居住,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对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自行承担。

2014年12月,东方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洪×国、卢×兰停止对上述土地的侵害,并恢复土地原状,限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房子及土地上的附着物。

B 二审法院明确了“地主”土地使用证的有效、

洪×国、卢×兰不服一审判决,于2015年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上诉,并提出三条上诉理由。洪×国、卢×兰上诉称,涉案土地属东方市八所镇皇宁村集体所有,东方市人民、未经该村集体组织同意,将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约100亩土地出让给东裕公司。“因该公司取得该土地后未进行开发,皇宁村集体及村民收回该土地作为住宅用地。目前,皇宁村村民已在收回土地上建房居住多年。”

洪×国、卢×兰还称,刘元文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界址不明确,其无法证明他们所建房屋及围墙占用了涉案土地。“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对涉案土地的勘测界址未经相邻人签字确认,勘查程序违法,该宗地的勘测图不能作为认定洪×国、卢×兰侵权的依据。”

此外,二人认为应追加皇宁村委会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审法院没有追加,因而违反法定程序。

省二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东方市人民、向刘元文颁发的涉案土地使用权证表明该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并非皇宁村集体所有土地,刘元文是该土地的合法使用者。同时,国土部门对涉案土地界址复函法院,再次明确了刘元文持有涉案土地使用证的有效、,而洪×国、卢×兰没有提供其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证据。

2015年3月,省二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C 占地盖房者状告市、等,一审二审均败诉

洪×国、卢×兰对二审判决仍旧不服。同年,二人又向省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将东方市人民、诉至法庭,并将刘元文、东裕公司、皇宁村列为第三被告人。洪×国、卢×兰诉称,东方市、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集体土地未被征收为国有的情况下,为刘元文颁发了“第571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颁证行为违法,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对此,省二中院审理查明,该土地是从东裕公司第445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而来,认为土地来源清楚、合法,洪×国、卢×兰并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对该宗土地享有合法权益,其诉请撤销“第571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充足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据此,该院于当年11月判决驳回二人的诉讼请求。

洪×国、卢×兰还是不服该判决,于2016年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洪×国、卢×兰对“第571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下的土地或者相邻土地享有合法权益,故二人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省高院于2016年5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洪×国、卢×兰的上诉。

D “地主”赢了官司却遭遇执行难

数次诉讼,刘元文均胜诉,按说拿回土地使用权应毫无悬念。然后按转让合同约定过户给王民弟,应该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流程。因此2016年该案终审判决后,王民弟与刘元文签订授权委托书,由他代为处理与法院及洪×国、卢×兰的后续事宜。然而,此案却在执行环节“卡了壳”。

“法院的判决清楚、明确,但是占用土地者一直拒绝执行,而法院方面也一直没有强制执行。”今年8月10日,在东方市八所镇紫荆路东三巷2号的一幢私宅前,王民弟告诉记者,这幢房子是洪×国、卢×兰擅自占用土地兴建的,他们在这里已经居住多年了。

记者看到,这是一幢平层砖混结构的房子,四周围墙,大门紧闭,里面有一个小院。当日中午,院墙内一名女子正在吃饭。记者透过窗户问她是不是卢×兰,对方否认。记者试图让其告知洪×国的联系电话时,她称,“我老公不允许我说。”王民弟在一旁告诉记者,她就是卢×兰。

“这两年我数次联系东方市人民法院,但执行庭的人说分管副院长没有对强制执行签字。所以什么时间执行,我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答复。”王民弟说,“法院有关负责人告诉我,强制执行需要政法委、城管执法大队等部门配合,这些工作一直在做,但需要一个妥当的时间点。”

王民弟对此表示不解,“从初次判决至今已经近4年了,而省高院的终审也生效两年多了。法院还要等多长时间才执行?况且,法院是执行主体,联系其他部门配合是延迟执行的正当理由吗?”

8月13日,记者电话采访了东方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翁克川。翁克川告诉记者,相关工作持续在推进,现在是一个解决此事的好时机,因为目前东方市正在开展打击整治违章建筑工作,法院会趁此机会开展强制执行工作。“近期会有一个结果。”翁克川说。

E 有关部门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针对联系有关部门配合执行的说法,记者近日向东方市城镇综合执法部门和东方市政法委进行了求证。

8月10日,东方市城镇综合执法大队两名负责人告诉记者,未接到东方市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强制执行请求配合的通知,按正常程序,法院需要以正式函件的形式联系东方市城镇综合执法局,再由局里通知执法大队配合,但执法大队没有接到关于这个案子的通知。随后,记者又前往东方市城镇综合执法局采访。该局相关负责人经过查询,明确表示没有接到过东方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案子要求配合执行的通知。

对此,翁克川表示:“目前还没有联系过城管部门,因为处理此事城管并不是、主要的。不过,法院已经给东方市政法委打了报告,正在等结果。另外,法院也跟八所镇、进行了联系,他们很配合。”

8月13日,东方市政法委科员陈世平告诉记者,他们的确于8月初收到了东方市人民法院的报告,目前已转交相关负责人审批。“报告的大致内容是说,为了处理积压案件,将对这起案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昨日,陈世平告诉记者,对于该案,政法委已与东方市法院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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