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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购买的土地竟被别人盖了房”

时间:2018-08-17 09:15:42 315防伪 访问量:

一市民起诉维权,官司反反复复打了两年多,数次胜诉却遭遇“执行难”;东方市、:近期会有一个结果
在涉案土地上盖起的房子
  本报讯 8月10日上午,在东方市八所镇紫荆路东三巷2号的一幢私宅前,市民王民弟指着这幢房子告诉记者,这是“违章建筑”。

王民弟说,这幢房子所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刘元文,5年前他与刘元文签订转让合同购买这块土地,并支付了转让款30万元,但在尚未过户完成之时,被洪×国、卢×兰夫妇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至今。

2014年,刘元文将占用土地者告上法庭并胜诉。由于被告不服判决,之后又历经多次诉讼,但、终仍是刘元文胜诉。然而,从进入诉讼程序至今将近4年时间里,王民弟成了、“受伤”的人。王民弟说,2016年此案终审判决后,他与刘元文签订授权委托书,由他代为处理后续事宜,没想到虽经、判决要求占用者停止侵占、恢复土地原状,拿回土地看似毫无悬念,但却在执行环节“卡了壳”。记者 刘、 文/图

A 购买的土地被别人盖了房,“地主”起诉维权

2000年4月,东方市市民刘元文从海南东裕科工贸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裕公司”)手中,受让取得位于东方市八所镇东方大道北侧一块面积361.4平方米的土地。同月,东方市国土部门向刘元文发放了东方国用(八所)字第571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地块用途为住宅用地。取得土地合法使用权后,由于当时不急于建房,刘元文就用石头砌了界线标志,之后很少到该地块查看。

2012年12月,刘元文与王民弟签订合同,将这块土地作价30万元转让给对方。2013年初,刘元文准备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有人竟然在该地块上盖起了房子。

经了解,盖房人是洪×国、卢×兰夫妇。刘元文随即找到二人进行交涉,要求他们拆除房屋退还土地,然而不但没有阻止成功,房屋、终还被建设完成了。

2014年,刘元文一纸诉状将洪×国、卢×兰诉至东方市人民、。该院认为,被告在未取得任何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未听劝阻,强行在刘元文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上建房并居住,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对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自行承担。

2014年12月,东方市人民、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洪×国、卢×兰停止对上述土地的侵害,并恢复土地原状,限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房子及土地上的附着物。

B 二审、明确了“地主”土地使用证的有效、

洪×国、卢×兰不服一审判决,于2015年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提起民事上诉,并提出三条上诉理由。洪×国、卢×兰上诉称,涉案土地属东方市八所镇皇宁村集体所有,东方市人民、未经该村集体组织同意,将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约100亩土地出让给东裕公司。“因该公司取得该土地后未进行开发,皇宁村集体及村民收回该土地作为住宅用地。目前,皇宁村村民已在收回土地上建房居住多年。”

洪×国、卢×兰还称,刘元文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界址不明确,其无法证明他们所建房屋及围墙占用了涉案土地。“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对涉案土地的勘测界址未经相邻人签字确认,勘查程序违法,该宗地的勘测图不能作为认定洪×国、卢×兰侵权的依据。”

此外,二人认为应追加皇宁村委会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审、没有追加,因而违反法定程序。

省二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东方市人民、向刘元文颁发的涉案土地使用权证表明该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并非皇宁村集体所有土地,刘元文是该土地的合法使用者。同时,国土部门对涉案土地界址复函、,再次明确了刘元文持有涉案土地使用证的有效、,而洪×国、卢×兰没有提供其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证据。

2015年3月,省二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C 占地盖房者状告市、等,一审二审均败诉

洪×国、卢×兰对二审判决仍旧不服。同年,二人又向省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将东方市人民、诉至法庭,并将刘元文、东裕公司、皇宁村列为第三被告人。洪×国、卢×兰诉称,东方市、未办理征地审批手续,集体土地未被征收为国有的情况下,为刘元文颁发了“第571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颁证行为违法,请求、予以撤销。

对此,省二中院审理查明,该土地是从东裕公司第445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而来,认为土地来源清楚、合法,洪×国、卢×兰并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对该宗土地享有合法权益,其诉请撤销“第571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充足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据此,该院于当年11月判决驳回二人的诉讼请求。

洪×国、卢×兰还是不服该判决,于2016年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提起上诉。省高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洪×国、卢×兰对“第571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下的土地或者相邻土地享有合法权益,故二人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省高院于2016年5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洪×国、卢×兰的上诉。

D “地主”赢了官司却遭遇执行难

数次诉讼,刘元文均胜诉,按说拿回土地使用权应毫无悬念。然后按转让合同约定过户给王民弟,应该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流程。因此2016年该案终审判决后,王民弟与刘元文签订授权委托书,由他代为处理与、及洪×国、卢×兰的后续事宜。然而,此案却在执行环节“卡了壳”。

“、的判决清楚、明确,但是占用土地者一直拒绝执行,而、方面也一直没有强制执行。”今年8月10日,在东方市八所镇紫荆路东三巷2号的一幢私宅前,王民弟告诉记者,这幢房子是洪×国、卢×兰擅自占用土地兴建的,他们在这里已经居住多年了。

记者看到,这是一幢平层砖混结构的房子,四周围墙,大门紧闭,里面有一个小院。当日中午,院墙内一名女子正在吃饭。记者透过窗户问她是不是卢×兰,对方否认。记者试图让其告知洪×国的联系电话时,她称,“我老公不允许我说。”王民弟在一旁告诉记者,她就是卢×兰。

“这两年我数次联系东方市人民、,但执行庭的人说分管副院长没有对强制执行签字。所以什么时间执行,我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答复。”王民弟说,“、有关负责人告诉我,强制执行需要政法委、城管执法大队等部门配合,这些工作一直在做,但需要一个妥当的时间点。”

王民弟对此表示不解,“从初次判决至今已经近4年了,而省高院的终审也生效两年多了。、还要等多长时间才执行?况且,、是执行主体,联系其他部门配合是延迟执行的正当理由吗?”

8月13日,记者电话采访了东方市人民、副院长翁克川。翁克川告诉记者,相关工作持续在推进,现在是一个解决此事的好时机,因为目前东方市正在开展打击整治违章建筑工作,、会趁此机会开展强制执行工作。“近期会有一个结果。”翁克川说。

E 有关部门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针对联系有关部门配合执行的说法,记者近日向东方市城镇综合执法部门和东方市政法委进行了求证。

8月10日,东方市城镇综合执法大队两名负责人告诉记者,未接到东方市人民、就上述案件强制执行请求配合的通知,按正常程序,、需要以正式函件的形式联系东方市城镇综合执法局,再由局里通知执法大队配合,但执法大队没有接到关于这个案子的通知。随后,记者又前往东方市城镇综合执法局采访。该局相关负责人经过查询,明确表示没有接到过东方市人民、对这起案子要求配合执行的通知。

对此,翁克川表示:“目前还没有联系过城管部门,因为处理此事城管并不是、主要的。不过,、已经给东方市政法委打了报告,正在等结果。另外,、也跟八所镇、进行了联系,他们很配合。”

8月13日,东方市政法委科员陈世平告诉记者,他们的确于8月初收到了东方市人民、的报告,目前已转交相关负责人审批。“报告的大致内容是说,为了处理积压案件,将对这起案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昨日,陈世平告诉记者,对于该案,政法委已与东方市、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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