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哆啦A梦”又名小叮当、机器猫,是日本著名的漫画角色。因注册的图形商标和“哆啦A梦”的形象酷似,福建的一家公司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其注册的商标无效。日前,这家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北京知识产权、对此案公开宣判,、经过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机器猫哆啦A梦陪伴了无数孩子成长,乃是大众、熟悉、、喜爱的动漫人物之一,其商业价值非常大,可其知识产权也经常遭到侵犯。福建机器猫公司所注册的“哆啦A梦”商标,虽然于2015年12月在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获得核准注册,可其并未获得有关“哆啦A梦”形象的相应授权,明显属于侵权行为。
哆啦A梦从上世纪90年代就引进、内地,在多家电视台播放,并由多家出版社出版相关动漫作品,如今在视频网站上还能看到哆啦A梦动画片,其形象、很大。目前哆啦A梦在、内地的授权代理业务由艾影公司负责,也就意味着国内企业要想合法使用哆啦A梦形象,就要先与艾影公司签订授权协议,缴纳授权使用费。
显然,这才是符合市场规则与知识产权授权程序的做法,不仅可以确保哆啦A梦形象合法使用,避免遭到非法滥用,亦有助于推广哆啦A梦形象授权业务,提高权益人的合法收入,鼓励原创者继续创作。而福建机器猫公司擅自注册“哆啦A梦”,商标形象与原版形象极为相似,很容易令消费者误解,以为是原版授权商品,如此不仅涉嫌商业欺诈行为,亦侵犯到艾影公司的合法权益,理应依法予以裁撤,并对其侵权行为进行索赔。
哆啦A梦形象遭到侵权的行为非常多,2010年我国久负盛名的“、”牌自行车厂家,因未经授权生产销售了使用“哆啦A梦”形象的童车,南京市中级人民、判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哆啦A梦”形象的儿童三轮车产品,赔偿艾影公司经济损失、25万元。2016年镇江潮流广场曾摆放过15个“哆啦A梦”的模型,用于宣传活动,结果广场管理方因此被起诉,、、终认定广场管理方侵权,判决广场管理方赔偿艾影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3万元。
由此可见,艾影公司对哆啦A梦的形象维护非常重视,经常通过司法诉讼途径维权,并取得良好的效果,值得其它知识产权所有者效仿。要想保障原创者的合法权益,鼓励更多原创作品,就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压缩繁琐的维权程序,倡导权益人依法维权,让侵权者受到相应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