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女员工怀孕被劝退后流产
李小姐在一家大型化妆品公司市场部任职,该岗位需要长期出差。今年,李小姐怀孕,但公司在没有与李小姐商量的情况下,私自将其调换岗位,李小姐对此表示不能接受。
此后,公司多次以没有适合李小姐的岗位为由,劝退李小姐,导致李小姐心理压力过大,造成流产。李小姐流产后,公司仍一直进行劝退。李小姐无奈之下遂向妇联求助。
妇联工作人员马上为李小姐安排了值班律师面谈。值班律师为李小姐耐心地释明了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并给予了法律意见。得到妇联、律师的帮助后,李小姐决定先走劳动仲裁程序,合法维护自身的劳动权益。
法官说法:特殊情况主动离职可获补偿金
法官表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劳动者依照上述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安排与劳动合同约定相符的工作岗位。当用人单位需要调整职工岗位时,如果岗位变动不会对工资待遇等劳动者切身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则经劳动者同意即可;但若调岗会严重影响劳动者利益,则调岗行为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应提前通知劳动者,经双方协商一致重新确认劳动合同。对于女职工,虽然其在孕期和哺乳期等特殊时期内不适宜高强度工作,但若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将对其切身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则仍应提前与女职工进行协商,否则擅自调岗可被视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从女、劳动者角度来看,孕期、哺乳期属于特殊时期,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不得为其安排高强度工作。若此时女、劳动者被安排岗位调整,并因此在工资待遇等方面大幅降低收益,则可依法拒绝岗位调整,或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李小姐因为怀孕不适宜长时间出差类工作而被公司私下安排调岗,在李小姐不同意后公司又以没有适合岗位为由劝退李小姐,公司的做法明显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李小姐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