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荣获“、民事行政检察业务能手”“天津市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标、”称号
从事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已经6年有余。回头看6年多来走过的路,或是埋头于一摞摞案卷中沉思分析,或是奔波于乡下、田间、社区、医院等场所、取证,一幕幕都那么清晰,从青涩到成熟,从混沌到敏锐,传承着民行检察干警“忠于法律、坚守良知、为民维权”的“民生”情怀。
“李检察官,我不是为要赔偿来的,我就是想向医院要个说法,怎么输个液就把我妻子给治死了?”在办理常某与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我接待了形容憔悴、情绪激动的常某。常某来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案件是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常某之妻白某生病后,天津市某医院医生张某曾到常某家中为白某诊疗和输液治疗,输液中张某离去。然而,在输液尚未结束时,白某突然死亡。常某遂起诉至、要求医院负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两审庭审中,常某认为医院的病历存在篡改的情况,不同意依病历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提供了输液当天用药情况与病历记载不服的说明。但两审、均以其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并不配合医疗事故鉴定,导致无法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由,判决其败诉。常某不服来我院申请检察监督。
多次接待过程中,常某语言均略显冲撞,可总是反反复复向我强调:“医院的病历是虚假的,输液当天用的药病历里根本没有记载,所以我才不配合医疗事故鉴定的……”
看着老人倔强、坚定却有些脆弱的眼神,我一阵心酸。这是一位失去老伴的老人,他该有多么伤痛,才在案件持续4年之久、历经多次发回重审、上诉、再审之后,仍然坚持其诉请。虽然诉讼和检察监督过程中,其除了个人陈述,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医院病历存在虚假记载,但作为法律工作者、代表、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检察人员,即使、取证可能难度较大、阻碍较多,但是比起能够为民解困、帮助老人重归正常生活,解决这些困难是值得的。
经细致研究案卷材料,多次前往两审、调阅诉讼卷宗,反复比对600多页诉讼卷宗中的相关证据材料,我发现两个细节:一是在白某死亡时间上,医生张某与证人在庭审中所述并不一致;二是在医疗用药上,张某庭审所述也前后不一。经过客观分析,我初步判断医院的病历存在虚假情况。为进一步核实,我迅速到公安机关查阅案发当天在常某家中提取的药品记录,细致阅览张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发现医院病历上记载的用药数量与公安机关提取药品清单上载明的用药数量不符,且张某所述白某死亡时间与病历记载亦有不符。、后,我院以终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依法提请天津市、抗诉。后该案经市高级人民、再审,撤销了生效判决予以改判。改判后,常某含泪送来了标有“执法公正为民维权”词语的锦旗与感谢信。
康德有言:“世界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正是这种内心对法律的崇高信仰与坚定,才促使我在浮躁的青春岁月中,静下心来,沉淀下去,抽丝剥茧,细致梳理繁杂而琐碎的案件线索,找准法律关系,全面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与意见,化解矛盾纠纷……所有的辛苦与努力,都致力于准确与严谨地履行检察人的职责,不负青春岁月,不负检察梦想!
责任编辑:张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