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4日,李女士与丈夫彭先生一起来到位于南昌县莲塘镇南高公路以东、莲西北路以北的天祥棕榈湾售楼部,以全款71万余元购买了一套由江西省天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祥实业”)开发的商品房。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条款明确约定,李女士购买的房屋系天祥棕榈湾7栋3单元2201室,房型是三室两厅。
李女士介绍说,看房时,22层因被封闭无法现场查看,所以只看了21层,当时售楼部工作人员再三确认,22层房型与21层完全一致。没想到签订合同、付清全款后,她了解到22层的房型是两室两厅。
“购房合同上清楚地写着三室两厅,房屋结构怎么就变成了两室两厅?”李女士找到天祥棕榈湾的负责人询问此事,对方答复说,“会按照合同约定‘做’出三室两厅”。
李女士与丈夫仔细商量,一致认为这当中有猫腻,多次找到销售员及开发商负责人要求退房退款,但均遭拒……
时间一晃过去了两个多月,退房一事仍然没有结果。70多万元资金滞押,以及南昌县新出台的房屋限购令,导致他们再买房的愿望也无法实现。
4月1日上午,接到李女士的投诉后,记者与其一同来到天祥棕榈湾,打算找到该楼盘销售部负责人协调退房事宜,无果。
随后,李女士向南昌县房产管理局进行了投诉。在该局开发科负责人的协调下,天祥棕榈湾开发商天祥实业负责人周某同意退款。
近日,记者从李女士处得知,天祥实业已退还购房款,但其通过第三方代理销售公司交纳的1万元购房诚意金至今还没退还。
针对上述投诉,江西大榕树律师事务所余作春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开发商天祥实业应该向李女士返还全部购房款并赔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 相 关 法 规《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