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出卖方以成交价过低为由撤销买卖合同,能否获支持
2013年11月6日,两原告与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纪某在上海XX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就位于闵行区朱行四村XXX号XXX室房屋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原告于当日分别向纪某支付定金、(下同)5万元及第一期房款23万元,同年11月15日原告又向纪某支付第二期房款18万元。买卖双方约定于同年12月9日至上海市闵行区房地产、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然原告在与两被告的代理人纪某至、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被、中心工作人员告知两被告已撤销了对纪某的委托故未能办成过户手续。原告为此诉诸、要求判令:1、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继续履行;2、两被告协助两原告办理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朱行四村XXX号XXX室房屋的过户手续;被告卢某辩称,原告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前提是原告须付清房款,现原告仅支付了46万元,并未付清全部房款。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在2013年12月10日付清房款,故原告已违约,且系争房屋的、价格12,000元/平方米远低于19,000-20,000元/平方米的市场价格。综上,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成交价过低不能成为撤销合同的理由,判决被告及时过户房屋给购买者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出具给第三人的委托书中明确第三人具有代为签订买卖合同、代为收取房款及代为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的权利。因此,第三人纪某接受两被告的委托与两原告就涉案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签约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双方均应信守并按约履行。在两被告对第三人的委托中并未约定或限定具体的出售房屋价款,而原告提交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及《契税已申报办理证明》,可以证明涉案房屋价款92万元已经通过了、税务部门根据、颁布的契税核定价格进行审查的要求,且原告已按92万元的房款缴纳了相应的税款,被告卢某虽提出92万元的房价款远低于市场价,但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因此,被告卢某关于涉案房屋的房价款过低而要求撤销买卖合同之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律师说法:出卖方以房屋成交价过低为由拒绝卖房购房者如何维权
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需要双方共同到房地产、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没有出卖方的配合和协助,是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也就意味着,买家即使支付了全部房款,仍然面临得不到所购买的房屋。同时,由于出卖方违约或毁约不交付房屋,使得买家无法得到所购买房屋。购房者看着房价一天天往上涨,加之诉讼期限较长、更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费用,抱着吃亏是福的心态,一方自动解除原购房合同,重新去购买新房屋,从而多支付了房款,往往超出自己的预期。
购房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维权:在出卖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拖延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家可以催告房东在一定时间内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逾期办理过户手续的违约金责任;如果经买家再次催告在合理时间内仍不继续履行的,买家可以依法解除合同,要求出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涨价损失的赔偿责任。因市场原因,有时房价过度上涨,会出现有一些出卖方宁愿双倍返还定金解除合同。在买家已支付大部分款项的情况下,建议买方要求卖家继续履行合同。在买家已支付少部分房款的情况下,如果卖家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并提出解除合同的,卖方则构成单方面毁约;这时,卖家毁约的态度坚决,原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基本上难以继续履行,、判决继续履行的可能、比较小,在此情况下,买家做好两手准备,重新寻找新房屋,同时依法向、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卖方已经毁约并愿意支付违约金的,可以先行进行谈判,达成协议的、低要求是:出卖方归还已支付房款以及利息,支付的违约金至少能够满足房价的涨价损失。这时,卖方并不担心买方通过诉讼解决双方的纠纷。因此,买方在与卖方谈判时,应可能将谈判的筹码放在归还已付房款及其利息、违约金及其房屋涨价损失上。同时,做好固定证据的工作,为可能到来的诉讼做好固定和收集证据的工作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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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红英律师,来源:法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