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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索尾款 电子邮件支持维权

时间:2017-04-25 11:06:48 315防伪 访问量:

  合作三年有余,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书面对账。太仓、凭双方之间的电子邮件确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成立,判令被告某网络公司给付原告某广告公司拖欠的项目费用300余万元。

  2012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为被告组织的电竞赛事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双方从未签订书面合同,每有项目均由相关负责人通过邮件形式沟通,包括价款结算等事项。合作后期,因双方对项目实施效果、费用结算等问题产生争议。

  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其400万元未付。其主要依据为被告相关部门负责人郭某向原告发送的“关于费用剩余结算方案”电子邮件,提出“根据之前提供的表格,在总价上减掉100万,实际支付给您这边是300万元”,该邮件同时抄送给了包括被告方法定代表人在内的相关负责人。

  、认为,邮件出具后被告未向原告明确否认该邮件的效力,因此原告有理由相信郭某是代表被告在与原告处理项目费用结算事宜,据此支持了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根据、高、相关司法解释,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客、微、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司法解释的颁布明确电子数据范畴的同时,也提升了电子数据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在、往来中,切记留存包括电子邮件在内的电子数据,电子数据也能成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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