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正下车 公交启动
老人摔伤获赔8000余元
2016年5月,71岁的西安市民于老太乘坐公交车,到站时,老人还没完全下车,司机段某就不慎启动了车辆,结果老人摔倒受伤,被诊断为左侧耻骨下支骨折、坐骨支骨骨折。随后,于老太太向公交公司索赔,但公交公司拒绝支付其医疗费用。今年1月,于老太太将公交公司及承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莲湖区人民、。
莲湖、枣园法庭审理认为,公交车司机段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其在履职过程中造成乘客受伤,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承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扣减免赔额后,向原告支付保险金。近日,法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范围内支付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8162.10元,被告公交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免赔额2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承运人只要在从事运输的过程中导致了旅客的人身伤亡,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问承运人在此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当然,承运人也享有如下免责事由: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伤亡或者承运人能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可以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案例2:
公交车压飞石块伤路人
伤者获赔11万
2016年5月7日晚7时10分许,许某某驾驶西安市公交八公司所有的13路公交车沿咸宁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纬什街公交站驶离时,车辆后轮碾压一柱状混凝土石块,致使石块飞起将薛某砸伤。后经鉴定,薛某十级伤残。
经交警认定,薛某以及许某某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因要求赔偿无果,薛某向、诉请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4余万元。
庭审中,公交八公司称自己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保险公司也仅同意在无过错责任险1200元限额内赔偿。主审法官从案结事了的目的出发,让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地对话,、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获赔近11万元。
【以案说法】2013年5月20日,廖某驾驶一辆“红岩”牌大型、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时车轮碾起的一块石头砸向路人罗某,造成罗某腿部受伤。交管部门认定事故属于交通意外,、车司机和路人都无过错。罗某要求、车司机赔偿遭到拒绝,将司机廖某告上了、。
成都市锦江区、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廖某作为车辆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对道路上面的石块本应尽早发现并进行回避,却致使车轮碾起石块造成行人罗某受伤,虽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但碾压石块的行为与罗某受伤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从民事赔偿责任的角度而言,廖某仍应赔偿。由于廖某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廖某自行承担,即廖某赔偿1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