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初,王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其承租的厂房内,未经五常市大米、授权,擅自将从浙江省温州市定制印有注册商标“五常”“五常大米”字样的包装袋,装入其购进的大米对外销售。
2015年10月末,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王某租赁的厂房内,查获印有“五常”字样的639隆实香米168袋,印有“五常大米”字样的成品大米181盒、284袋,印有“五常”字样的包装袋9400个、印有“五常大米”字样的包装袋44574个。经哈尔滨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涉案金额为35705元。
2015年12月,王某在哈尔滨被抓获。2016年8月,公诉机关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向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
哈尔滨市道外区、审理认为,“五常”和“五常大米”商标依法经、有关部门核准注册,由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被告人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两种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商标标识数量达五万件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了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王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且已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