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5日,黑龙江省伊春市消费者金先生在淘宝、平台的万亨数码店拍得“尼康”国行正品相机一套,型号为D810机身和24-70一代镜头,价款共计2.14万元。经验证机身、芯片、保修卡、外包装四码合一,机身按注册码在尼康网站注册成功,由此金先生便信以为真,并确认收、。
使用一段时间后,金先生发现,相机陆续出现左侧护皮开胶、释放模式锁定键失灵、传感器进灰等一系列问题。同时他意外发现,机身虽写着“MADA IN JAPAN”(日本产),可包装盒“原产地却是泰国”。
心存疑虑的金先生急忙找到商家要求退、或换新机,商家虽爽快答应退、退款或更换新机,但要求必须把原机器寄回。由于淘宝平台三个月售后服务期已过,服务系统关闭,金先生担心一旦将相机寄回,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便要求先退换后返机器,商家却执意要退、后再退款或换、。
双方各执己见,协商未果。2016年9月2日,金先生来到哈尔滨尼康特约维修站,要求维修和做质量鉴定。维修站认定其所购相机并非尼康国行正品,“机身号部和保修卡都是伪造”“镜头号部是正品,保修卡是伪造”。后经税务机关查实,商家开具的、也是假的。
明确了自己所买的相机是假尼康,金某认为商家欺诈,向淘宝网络、平台所在地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中心投诉,要求商家承担“退一赔三”责任。
2016年9月8日,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淘宝维权工作站以“不能单凭尼康特约维修站认定结论确定为假、,消费者要求‘退一赔三’标准过高”而终止调解。
同年10月28日,消费者金某向伊春市五营区消费者、投诉,要求商家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在伊春市消费者、的指导下,五营区消协首次将案件录入、消费者、投诉与咨询信息系统的电商直通车登记平台下的淘宝网。经调解商家同意退、、退款、、换、等解决方式,由此产生的运费商家承担,并给予1000元补偿。金某认为商家售假是欺诈行为,他不认可淘宝的解决方案,双方未达成协议。
根据《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县级以上消费者、工作人员可以依法接受消费者委托向人民、提起诉讼”的规定,受消费者委托,五营区消协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告到、物交接所在地伊春市五营区人民、。
消协认为,淘宝卖家万亨数码“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构成了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根据《消法》规定,应承担“退一赔三”赔偿责任。由于淘宝网络、平台不提能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地联系方式,根据《消法》规定,要求、平台提供者对“退一赔三”先行赔付。
日前,经、与卖家案外调解,同意退、退款2.14万元、并赔偿金先生1.2万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