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赠送流量收费 福州联通三倍赔偿
时间:2017-04-13 09:39:35 315防伪 访问量:
4月12日,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通报一起手机套餐三倍赔偿典型案例,、联通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福州联通)因对所谓的“赠送流量”进行收费,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退还多收的差额,并按相关话费的三倍赔偿3915.93元。
据了解,1月19日,福州消费者徐先生向省消委会投诉称,去年8月,福州联通曾向其推送“低消送流量”,只要满足条件就可赠送手机流量,实际上却对手机流量进行收费,导致去年9月至12月的话费暴增。消费者怀疑福州联通借助免费赠送流量方式进行消费欺诈,要求按《消法》相关规定予以三倍赔偿。
经、,徐先生是、联通的老用户,曾在2014年2月18日办理了2013年iphone5S省内优化合约-集客226元套餐。2016年8月6日,福州联通向老用户推出“低消送流量”活动,活动以短信方式宣传,要求用户须满足每月保底消费不低于200元或210元(即当前话费水平),即可赠送5G或10G省内流量,回馈期共12个月。
徐先生接收到福州联通推送的短信,认为自己使用的是226元套餐,满足要约条件,在致电联通公司客服确认活动的真实、后,同意接受该项赠送服务。在此后数月间,徐先生发现其每个月的话费均明显增多,有违通信消费常态,通过查询后,才知道话费异常系接受联通公司“赠送流量”引起的。原来,这些“赠送流量”并非免费。
对此,福州联通表示,推送的“低消送流量”活动是针对实际自费保底消费不低于200元或210元的老用户,徐先生使用的226元套餐,尚在合约期内,其每个月的套餐费中包含152元的解冻送款,执行先优惠后保底,故不满足参加活动的条件。因此,对流量的收费应属正常营业活动,并不属于消费欺诈。由于福州联通在向徐先生发送宣传短信的内容上,未能明确告知消费者所谓的每月保底消费不包含赠款部分,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做出错误的选择。
福建省消委会认为,根据《消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在这起手机套餐收费投诉中,福州联通在向消费者推送的“低消送流量活动”的宣传短信中,未就活动的参与条件尽到法定告知义务,对于计费方式(自费/赠款)未予明确,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经消委会调解,徐先生与、联通公司福州分公司达成和解。由福州联通代表口头向消费者致歉;福州联通退还“低消”差额计543.88元;福州联通按手机话费的三倍赔偿给消费者3915.93元。
福建省消委会指出,随着产品和服务的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消费者相对于提供产品及服务的经营者而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在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难以实现自己的真实、意愿,导致安全权、知情权、自主权、公平、权、受偿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被虚置,可能造成消费者权益的损害。福建省各级消委会将加强这方面的维权力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