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3日,秦先生代表8名游客,与重庆、旅行社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约定行程为6天,从2016年7月3日至7月8日,每人旅游费用4890元,8人共计39120元。6月29日又临时增加了1名游客,共计旅费44010元。
2016年7月3日,秦先生等一行9人乘坐约定的航班飞抵黑龙江省会哈尔滨,但晚点2小时,导致未能游览哈尔滨的标志、建筑,就赶往内蒙古的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7月4日,秦先生等人在地接社呼伦贝尔市金马旅行社(以下简称呼市金马旅行社)安排的郑姓司机带领下,从海拉尔出发,停车观看了位于公路边的敖包、“天下第一曲水”莫尔格勒河,但未上敖包山、俯瞰。途经哈乌尔河景区时,郑司机停车询问秦先生等人是否下车游览,秦先生认为这不是当天约定的行程,予以拒绝。
当天晚上,秦先生给重庆、旅行社打电话,对旅行社没有安排专职导游,而由司机兼做导游表示不满。7月5日,秦先生等人到达临江后,呼市金马旅行社将郑姓司机更换为周姓司机。7月6日下午2时左右,在去往186彩带河途中,有名旅客的项链丢失,周姓司机与秦先生等人返回寻找。5点半左右,当秦先生等人到达满洲里国门时,由于时间太晚,未能进入国门景区内游览。
2016年7月7日,由于重庆、旅行社提供的行程单与呼市金马旅行社提供的行程单存在差异,秦先生等人与周姓司机发生冲突并报警,110出警进行了处理。7月13日,秦先生等人回到重庆后,向呼伦贝尔市旅游局投诉。8月25日,呼伦贝尔市旅游局认定呼市金马旅行社存在未取得导游证或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违法事实,根据《旅游法》对其罚款5000元。
秦先生认为,重庆、旅行社全程没有安排导游或领队,而由旅游车司机兼任导游,是欺诈行为。而且,呼市金马旅行社的行程单与重庆、旅行社的行程单不一致,呼市金马旅行社擅自减少旅游景点,改变行程,缩减游玩时间,克扣费用。秦先生于2016年10月14日向重庆綦江区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重庆、旅行社按旅游费用的30%,赔偿其损失13203元,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增加赔偿损失39609元。
2016年11月21日,綦江区人民、以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秦先生变更第2项请求为按旅游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其损失132030元,并增加赔偿9人每人精神损失费1000元。
重庆、旅行社辩称,秦先生提出的诉讼请求发生了竞合,不能对同一行为既提出违约损失又要求赔偿。在行程安排出现情况后,他们按照实际与客人签订的合同进行了修正。本次旅游属于自由行的延伸产品,不含景区门票和餐饮,没有专门的门票,也没有专职导游,就是司机来兼职联系住宿和交通等。
、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了重庆、旅行社“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持证导游人员”,且其行程单中也多处提及导游或领队。重庆、旅行社以司机兼职导游或领队的做法既违反《旅游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也不符合合同约定,自然会降低旅游服务品质,此行为应属违约。
从登敖包山俯瞰天下第一曲水的行程单描述来看,该敖包山应属特指,而非公路边一个普通的敖包,对此,重庆、旅行社构成违约。
重庆、旅行社陈述弘吉剌蒙古大营就在呼伦贝尔市黑山头景区,而百度地图显示二者相距30多公里,且即使在该景区,也应告知此地即为景区,以便让游客选择是否游览,但重庆、旅行社没有证据证明确实到了该景点并告知游客,应认定为违约。
针对重庆、旅行社是否存在欺诈的问题,重庆、旅行社以司机兼职导游或领队确属不妥,但从旅程中发生分歧后积极沟通协调更换司机,要求地接社按照原、被告双方约定行程单安排行程,承诺支付呼伦湖门票,额外安排车辆和司机组织原告等人参观哈尔滨标志、建筑等行为来看,重庆、旅行社的行为尚不足以认定为欺诈。
、认定,重庆、旅行社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安排导游或领队,也没有完全按照行程单安排行程及景点,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签订的《旅游合同》实际旅游费用总额为44010元,按照约定的30%计算,违约金共计13203元。
、于近日作出判决,重庆、旅行社支付给秦先生违约金132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