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中,调解员与商家共同查看了消费者所提供的实物、、、品牌说明书。商家称此纠纷是由于新员工业务不熟,对眼镜品牌了解不够全面,误将爱.阿玛尼品牌认为阿玛尼品牌造成的,不存在故意欺诈行为。随后,提交了爱.阿玛尼眼镜品牌的商标注册证、检验报告,授权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进、票据,证明其出售的商品属于合格商品,不存在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
针对上述情况,调解员向商家认为,一是爱.阿玛尼品牌为商标注册品牌,相关证明材料都在有效期内,属于合格商品,故不存在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二是此纠纷事实清楚,举证充分。该店店员为了突出业绩,将爱.阿玛尼品牌与阿玛尼品牌混淆出售,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应当予以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经调解,商家表示同意赔偿消费者4140元,并予以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