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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公布5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消费者都赢了

时间:2017-03-15 15:04:21 315防伪 访问量:

  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前夕,沈阳市中级人民、发布了5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记者从沈阳市中院了解到,典型案例包括两起欺诈消费者案、两起销售不合格食品案以及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赔偿案。


  案例一

  大米中含碎米粒被认定欺诈
  王某某在沈阳某购物中心共购买了4袋李大伯蟹田大米,总计金额135.6元。购买后王某某发现该大米有许多未成熟的米粒和碎米粒,与其外包装注明李大伯品牌盘锦优质大米颗粒晶莹剔透相悖,更与其外包装注明的特等等级相悖,沈阳某购物中心的销售存在以次充好的质量问题。王某某多次与该购物中心沟通未果后起诉至、。要求赔偿损失。
  、经审理认为,消费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产品应当与其在外包装上的注明相符。诉争大米外包装注明颗粒晶莹剔透,但经观察可知产品中含有较多未成熟米粒,与其外包装说明不符,故应认定沈阳某购物中心存在销售欺诈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一审、判决沈阳某购物中心退、,并赔偿王某某500元,二审、终审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案例二

  买俩貂衣不含貂鼠毛获赔
  屈某某在沈阳某公司下属的某购物中心购买了两件貂衣,貂衣附带的合格证上标明“面料:狐狸毛(皮)100%,配色:貂鼠毛100%”。深圳某公司系两件貂衣的经销商。
  一审、委托、皮革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专家鉴定意见》,认为本案的毛皮服装只有本色狐狸毛皮一种毛皮材质。屈某某以标识成分与实际不符、欺诈消费者为由要求返还、款并赔偿损失。
  、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沈阳某公司作为经营者,在市场、过程中,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销售的貂衣标明配色为貂鼠毛100%,但根据、皮革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专家鉴定意见》及复函,其销售的貂衣成分全部为狐狸毛皮,不具备貂鼠毛的成分,其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深圳某公司作为售出貂衣的经销商,应与沈阳某公司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因配色部分占全部成衣面料约10%,一审、判决支持两件貂衣全部价格10%的损失诉求。二审、认为,一审、依据商品的照片等证据,酌定配色部分在貂衣中的比例为10%,并据此作为欺诈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不当,因该争议的商品系不可分割物,无法区分各部分的价值,故应当按照整个商品的价值作为欺诈赔偿的计算基数,故二审、改判支持屈某某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三

  买到过期饮料消费者获赔
  周某于2016年3月16日在沈阳某公司销售店购买了雀巢趣满果混合口味的饮料,价格13.50元,生产日期为2014年11月8日,保质期至2016年1月8日,购买时已超过保质期。周某与沈阳某公司协商赔偿无法达成和解,起诉至、要求赔偿损失。
  、认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沈阳某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为过期产品,且并未及时对过期食品进行下架等处理措施,还对不特定的消费者进行销售,其销售的食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审、支持周某的诉讼请求,二审、终审判决驳回沈阳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四

  无“过量饮酒有害健康”警示语被认定不合格
  周某某在沈阳某公司商场内购买了妙斯卡甜白葡萄酒两瓶,共计花费1596元。该酒瓶瓶身贴有中文标签,内容包括名称、成分、净含量、产地、生产商、经销商等,其中灌装日期标注为“见瓶帽喷码”,但瓶帽上并无日期喷码,而是在瓶颈处喷有“L11182”的字样。周某某以该葡萄酒无生产日期,无“过量饮酒有害健康”警示语,属不安全食品为由,要求赔偿。
  、认为,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标示内容是关乎食品本质的信息,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食用安全,是保证食品食用安全不可或缺的、基本信息内容之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
  本案中诉争的进口葡萄酒是由生产商预先定量包装好的食品,属于预包装食品,依法应标注生产日期。沈阳某公司作为专业的销售商,对、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是明知的,其销售的进口葡萄酒的中文标签中生产日期标示内容的指定位置并没有生产日期,其主张的标注于瓶颈处的生产日期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标识的规定,亦无法进行理解与辨识,无法认定为是生产日期,故其销售的食品系属没有标明生产日期的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案例五

  就诊科别不符医院被判赔
  沈阳市民张某某到沈阳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癫痫,张某某在该医院主治医师为杨某某。经查,该医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明细中包括神经内科专业,但杨某某执业医师资格证载明的专业为中医学,类别为中医。张某某以该医院没有达到广告宣传中承诺的疗效为由请求返还医疗费。
  、认为,医疗服务合同是调整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合同义务。沈阳某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未提供为张某某治疗的医师执业信息,侵害了张某某的知情权。虽沈阳某医院在本案中尽到医疗服务合同的主合同义务,但未提供为张某某治疗的主治医师杨某某的医疗执业证,且医师资格证中记载的专业类别与张某某就诊科别不符,该医院也未能对此进行合理说明,对治疗结果的告知不明确,故该医院未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中合理告知等附随义务。
  一审、判决沈阳某医院返还张某某部分医疗费,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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