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6年10月2日,消费者刘女士在福建省连江县可诺丹婷美容店工作人员以“一元体验”诱导下,进店进行面部护理。美容师在为其做面部护理时反复地说做一次没有效果,半年内要做24次才有效。一开始刘女士不同意办理,美容师软磨硬泡,不让其离开,她只好刷卡2000元办理了面部护理半年套餐。
10月11日,由于办了套餐,刘女士又到店做面部护理。该店经理游说其做“淋巴排、”,说平时做每次要880元,先体验一下。刘女士认为体验是免费的,但事后该店要其支付880元,后又以套盒已打开,要其办理“淋巴排、”套餐,否则要支付几千元买下套盒,且忽悠不做淋巴排、会得癌症,无奈之下刘女士刷卡9520元,办理了30次的淋巴排、套餐。
10月27日,刘女士到店进行面部护理和淋巴排、,该店“区长”又游说其买三套内衣,刷卡付款7460元。11月2日,该店经理通知其到店量尺寸时,又向其推荐塑形衣。刘女士表示没有钱,该店经理就直接用刘女士的手机通过第三方借、平台转账支付14400元。
11月6日,刘女士向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可诺丹婷美容店,要求退款34260元。
经了解,刘女士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约谈了该店相关负责人,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三款以及《福建省实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指出:美容店涉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夸大美容效果等行为。经多次调解,由美容店扣除相关服务费用后,退还余款项及借、平台的相关费用共计32917元。
福建省消委会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美容店工作人员在让消费者体验“淋巴排、”时,事先未告知其属于收费项目及具体价格,而且夸大宣传美容效果,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行为。”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条件,不得强制、。”《福建省实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增加服务项目或者附加其他条件;不得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的陈述和欺骗、的演示、劝说等消费诱导活动。”本案中,美容店工作人员先是以“一元体验”等方式引诱消费者进店,之后通过持续推销、折扣优惠等方式,说服消费者购买本身并不需要的美容、美体产品,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还相关款项,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