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是四川人,三年前带着妻子来到绍兴打工,后来在某镇葛某开的私人作坊里,为葛某生产塑料制品。2016年3月23日傍晚,杨某在工作时,右手不慎卷入机器中,一同工作的妻子见状连忙关掉机器,喊来葛某把杨某送到了医院,可是不幸还是发生了,杨某原本完整的右手瞬间只剩下了大拇指。
伤势稳定出院后,杨某去找葛某要求赔偿,可是葛某自己的家庭经济条件也不是很好,经营的塑料制品厂更是无证企业,杨某出事后又遇到小微企业整治,已被、关停、相关设备也已低价变卖。幸而出事前葛某已在保险公司为杨某购买了意外险,于是葛某告诉杨某,三个月康复期满后,会带杨某去做伤残鉴定,并去保险公司理赔。
转眼三个月过去了,杨某与妻子见葛某迟迟没来联系去办理相关手续,越等越着急,期间多次与葛某协调未果。
【调解结果】
2016年7月9日,杨某申请某镇调委会调解。调解中葛某一家表示由于媒体介入,自己名誉扫地,不愿理赔,让杨某起诉解决纠纷。而杨某一方认为,自己工作期间一直没签合同,工资也均以现金发放,加上葛某的厂未办理任何证件,事发机器也已不知去向,诉讼的话证据不足,因此杨某执意不肯以诉讼方式维权。
经过多次调解,双方仍未达成合议,偏激的杨某认为自己孤立无援,便以死相逼。2016年7月28日,杨某带着一家老小到镇上访,还用行李箱将镇、大门堵住,在劝解过程中,杨某突然拿出藏在内袋中的农药一口喝了下去。工作人员见状连忙送杨某到医院抢救,索、剂量不大,杨某并无大碍。杨某住院期间,工作人员多次前去探望,并加以劝解,告诉杨某,遇事不要偏激,调解人员一定会尽力帮助杨某获得赔偿。即使调解不成,也会帮助杨某申请法律援助,由律师出面帮助维护他的合法利益。
2016年8月5日,调委会工作人员再次通知双方前来进行第四次调解。对于杨某,主要以宽慰为主,同时告诉他酒后操作机器,具有一定过错;对于葛某,则明确提出雇员受伤,雇主应当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后双方终于达成一致,除医疗费用按实承担及意外保险理赔所得之外,葛某再一次、赔偿杨某12万元,一起历时较长、影响较恶劣的纠纷终于得以化解。
【法条延伸】
本案葛某所经营的塑料制品加工厂,没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次纠纷中,经、,肇事的机器在事发前几天已产生过故障,而机器的所有人葛某在明知机器有瑕疵的情况下没有进行及时的维修,具有明显过错,需要承担主要责任;而杨某当时是酒后操作机器,违反了操作规定,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为此也需要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