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 引出800万纠纷
徐某在乌鲁木齐市华凌、珠宝城开了一家玉器店。
2013年5月,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程某。同年8月17日,程某来到徐某店里称要购进一批玉器,挑选后从店里提走了羊脂玉手镯、玉石手把件等70件玉器,价值510余万元,并在、品清单上签字,口头承诺在当月底将、款支付给徐某。同年12月14日,程某再次从徐某店中提走57件玉器,价值330余万元,程某又在、品清单上签了字。
此后两年的时间里,程某陆续给徐某支付、款33万元,但近810万元的余款一直未付。
庭审交锋 程某称替朋友买
徐某多次向程某索要欠款无果,2015年5月,徐某将程某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
庭审中,程某称自己与徐某没有签订、合同。当时程某的朋友李某在大连市开了一家玉石会所,称有顾客要购买大量玉石,而自己存、不够。所以程某向李某推荐了徐某,并在征得徐某同意后,于2013年8月7日与徐某的大女儿一起去大连,将70件玉器送到了李某处。
此后因所囤积玉器无人购买,程某又与徐某一起到大连把送去的玉器拿了回来。
2013年12月14日,徐某让程某把上次没卖出去的玉器再次送到李某处代售。但玉石仍然没有卖掉,一直积压在李某处。
程某表示,徐某所说的第一批和第二批的玉石实际是同一批,徐某应让李某支付、款,或者到李某处拿回玉石,玉石并不是自己购买的,因此不承担相关责任。
、宣判 被告败诉需还钱
当年12月,、经审理认为,原告徐某与被告程某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被告从原告处提、,并在原告出具的清单上签字予以确认,故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均应共同遵守。
本案中,徐某将、物交付程某,程某在标有明确价格的清单上签字确认,但未及时归还、物,亦未支付相应、款,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庭审中,虽然程某辩称收、人是李某,并出具了李某书写的《证明》,但李某未到庭作证,也没有其他旁证予以核实,故被告上述辩称理由、不予采纳。
、、终判决,被告程某支付原告徐某、款7308000元,、款利息21924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在繁荣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公民在从事民商事活动中,不一定非要签订书面的合同才成立合同关系。有时即便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但是以实际行为实施了合同法律关系,即成立事实合同,依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