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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

时间:2016-04-12 09:58:14 315防伪 访问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

    第四章 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

    第五章 其他印刷品的印刷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彩色包装盒(袋)、纸制包装用品、印铁制罐、以介绍产品为内容的广告宣传品等。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名片等。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是指经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印刷管理的其他规定,提高质量,不断满足社会需要。禁止印制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明令禁止印制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由、授权的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印刷业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负责新闻出版、包装装潢印刷品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

    第五条 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印刷企业的设立

    第六条 、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七条 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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