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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出新规 标识不能忽悠人

时间:2016-04-11 11:04:41 315防伪 访问量:

    9月1日起,按照《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在包装上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文字的化妆品将被视为不合格化妆品。记者注意到,本次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几个新的亮点:化妆品标识要标注产品的所有成分;不得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等内容;不得明示或暗示有医疗作用。


    近日记者走访了化妆品专柜,发现目前有很多化妆品都有以祛斑为疗效的产品。"李医生"的暗疮祛印霜的说明里表示:"有效成分深入肌肤深层调节表皮微循环,平衡油脂分泌,帮助清除暗疮引起的印记。"并说,"实践证明,连续使用,暗疮印明显减淡,坚持使用,可彻底消除暗疮红印。"但记者未找到其具体的有效成分,说明中并未详细标注。


    在走访过程中,记者发现,本是卫妆准字的药妆,并非药品,却仍在鼓吹在祛斑、祛痘、抗过敏等功效上疗效突出。


    从事美容行业多年的陈女士告诉记者,化妆品具有改善皮肤的功能,比如祛痘、保湿,但是化妆品无法替代药品起到治疗作用,所以只有药物才能说具有疗效,化妆品并不具备这样的功能。但是现在很多化妆品都宣称具有某种"疗效",自己吹得神乎其神,其实这是一种偷换概念的做法,误导了消费者,很容易引起消费者过敏或不适。标注成分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当化妆品成分标注细化后,消费者更容易根据自身体质选择适合的产品。避免因产品标注不全,使用后出现不良后果。


    、质检总局继出台《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之后,还专门编写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其中列举了部分化妆品标识的"禁用语",包括除菌、祛疤、抑菌、杀菌、消除斑点、止脱、无斑等。《实施指南》便于让普通消费者区分"功能"和"疗效",避免让商家给忽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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