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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件地方性法规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网约车将纳入地方法规管理

时间:2017-06-29 10:24:53 315防伪 访问量:

昨日,《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和《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等4件地方、法规提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下文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增加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相关内容,并对原条例的部分条款和文字进行了增删、修改和调整。重点对适用范围、管理体制、经营资质管理、营运管理、场站管理、监督与服务、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将客运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纳入条例管理范围,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两种业态的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明确了市、县(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并将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职责授权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市、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履行。

网约车经营许可期限不超过8年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方式,将我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由特许改为一般行政许可,经营许可实行无偿、限期使用制度;规定巡游车车辆的经营许可期限为8年,网约车车辆的经营许可期限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长不超过8年。明确了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行业的退出机制。

《条例(修订草案)》结合我市实际,分别对网约车经营者和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的条件作了进一步规定,但对网约车车辆的轴距、功率和车辆购置价格等具体标准没有作出规定,其标准将由市、根据网约车辆从业需求情况,通过制定、规章或者、规范、文件的形式予以解决。同时,进一步明确从事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准入条件和从业资格要求;分别明确了网约车经营者的承运人责任,网约车经营者和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的规定。按照市、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和巡游出租汽车场站需求,《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市、县(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场站规划、建设中的责任。规定明确了已规划建设的客运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车场、、泊位及停靠点,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的,在完成建设后恢复或在周边同等建设。

管理机构可依法拍卖非法客运车

非法客运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对此,《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以扣押非法客运车辆的情形。为解决非法客运经营行为人不配合、取证、逾期不接受处理,以及扣押的非法客运车辆长期大量积压、、财政给付巨额车辆停泊费用等问题,依据相关上位法的规定,借鉴上海、南京、天津、南宁、西宁等城市处置非法客运车辆的做法,规定对无法查明行为人或者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经公告3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非法客运车辆,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拍卖或者报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清除违法车辆的违章记录、办理车辆过户或者注销手续。为保障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正常的经营秩序,《条例(修订草案)》明确除营业、客运汽车驾驶员以外,其他人员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风景名胜区、商业网点、旅游聚散点等公共场所喊客拉客、非法揽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上述场所垄断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违者由公安机关、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分别予以处罚。

机动车排放经检验合格才能上路

此外,鉴于《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3件地方、法规仅是对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参照、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做法,拟对3件亟须修改的法规采取一揽子“打包”形式进行集中修改。

为与上位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将现行的《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14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机动车应当按照、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并删除与管理实际不符的内容。将第27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15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记者杜仲莹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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